《哈尔滨理工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业经12月26日第5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教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科技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监控各种专利费用缴纳期限、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审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基金和专利奖励资金、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等工作。
《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本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专利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利用学校提供的网络申报端口自行申报。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利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专利证书由发明人代学校保管,如学校需要专利证书,发明人要无条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发明专利,由学校给予资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时,学校资助国家专利局统一收取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发明专利,只资助与学校作为独立申请人所支付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同等的金额。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时间为第1至第3年,从第4年起专利年费由发明人支付,3年内授权专利已经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发明专利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专利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实行逐年积累,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对专利基金的使用,由科技处主管专利工作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
第十八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发明人70%、学校30%的比例在发明人和学校之间分配专利转化收益,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转入校专利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哈尔滨理工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20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