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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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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学环节检查的暂行规定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7:12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教师和学生需求,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校长办公会和各学院党政联席会每年应至少专门安排1次。

第三条 研究生部每学期应至少组织召开2次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每三年召开1次全校性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

第二章 关于听课

第四条 实施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研究生课程,校长每年至少听课1次;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每年至少听课2次;研究生部主任、培养单位院长(主任)每年至少听课3次;研究生部副主任、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及各学科点负责人每年至少听课4次。

第五条 各级领导听课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记录表》。校级领导听课记录表由研究生部负责归档,研究生培养单位听课记录表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归档。

第三章 教学秩序检查

第六条 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单位应不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包括教师上课情况和学生出勤、上课情况,每学期至少抽查5次,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秩序检查情况记录表》,由研究生部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巡 考

第七条 实施各级领导巡考制度。校长及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巡考1次;各培养单位院长(主任)每学期至少巡考2次;研究生部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巡考3次。

第八条 巡考范围为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考试。

第九条 巡考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巡考情况记录表》。校级领导巡考记录表由研究生部负责归档,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巡考记录表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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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41104 校发[2014]156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学环节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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