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双一流”建设,同时,积极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五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评价导向,完善人才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促进学校内涵建设,鼓励教师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水平获奖奖励标准
(一)科技类高水平科研获奖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教育部科技奖励,依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奖励。
2.获省部级特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奖励50万元。
3.获省部级一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奖励30万元。
4.获省部级二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
5.获省部级三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奖励1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高水平科研获奖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依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奖励。
2.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高层次项目奖励标准
(一)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联合资助项目除外),奖励年度到款额的10%;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奖励年度到款额的6%。
(二)我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高层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奖励标准为:
1.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大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7.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8.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大(委托)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9.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省社科联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专项项目,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我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按照年度累计到款额度奖励标准为:
1.年度累计到款500万(含500万)以上,奖励到款额的4%。
2.年度累计到款300~500万(含300万),奖励到款额的3%;
3.年度累计到款100万~300万(含100万),奖励到款额的2%;
4.年度累计到款50万~100万(含50万),奖励到款额的1%;
三、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
(一)奖励范围
1.高水平论文奖励只计算哈尔滨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
2.论文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二)奖励标准
1.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论文,依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奖励。
2.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根据科睿唯安公司制定的“JCR分区表”,奖励标准为:
发表在I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发表在Ⅱ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发表在Ⅲ区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发表在Ⅳ区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发表中文科技A类期刊(正刊)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
4.发表被EI收录的期刊(正刊)论文, 每篇奖励0.5万元。
5.发表被SSCI收录的期刊(正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6.人文社科A类期刊(正刊)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7.人文社科B类期刊(正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8.发表被CSSCI收录的期刊(正刊)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三)追加奖励
1.SCI检索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0,每篇论文追加奖励2万元。
2、发表ESI高被引论文,每篇论文追加奖励2万元。
四、专利
1.我校教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专利内容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2.我校教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际(指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专利内容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3.我校教师主持制定并获得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0.8万元和0.5万元。
五、专著
1.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内容与教师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奖励3万元。
2.在列入国家“985”和“211”院校出版社出版的、内容与教师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奖励2万元。
六、特别贡献奖
设立“特别贡献奖”,对从事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类别如下:
1.年度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以个人年度取得的科技成果指标或科技组织突出贡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每人奖励1万元。
2.年度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以单位年度科技活动组织效果、取得科技成果等指标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集体,每个集体奖励5万元。
七、其他
被奖励的科研成果时限为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申报者本人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学院及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实施奖励。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及科技成果奖励的文件、办法等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