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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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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核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08   访问次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

审核标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博士生导师招生动态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省学位办《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学位联〔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实施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核制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博士生导师是为培养博士生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资格与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核分离。博士生导师资格是具有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基本条件,博士生导师资格相对长期稳定。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核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注重水平、坚持标准、尊重差异、动态管理、择优上岗”为原则,通过审核选拔出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的导师。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各博士生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制定各自学科的审核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坚定信仰,积极传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二)年龄及健康状况。博士生导师申请年度招生时应未满58周岁(截至招生当年9月1日);通过人事处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延聘的,距离延聘截止日期不少于3年。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学术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三)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期刊上发表1篇A类和1篇B类文章,或3篇B类文章(管理类为1篇A类或2篇B类)。如发表文章中有本领域特别高水平的文章,可减少数量要求。

(四)招生计划审核年度,博士生导师应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或负责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基础类研究项目。当年学校财务在账科研经费(不含学校拨付的培养经费)10万元以上(管理学、数学学科可以适当减少)。

(五)近3年内申报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应暂停招生: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对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

2.在国家或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情况;

3.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生中有两名或以上在读时间超过最长培养年限或退学;

4.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和责任事故;

5.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出现其它有关博士生培养严重质量问题。

三、具体实施

各博士生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标准时,应在学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原则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生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有自身特点的审核要求。重点从导师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已毕业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在校博士生培养情况和拟招收博士生的培养规划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如果由于学科特点,学院制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的某些标准不能达到学校的原则要求时,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各博士生招生学院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四、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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