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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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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11   访问次数: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学校党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15〕4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动议、推荐、提名、决定任免领导人员。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出席常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常委。列席常委会的人员为:非党委常委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列席,原则上每个部门或单位可列席1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六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双周的周五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事项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

第八条 党委常委或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由参会常委转达。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常委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十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落实上级重要指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研究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举措及方案等拟提请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重要专项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级领导班子副职人选的推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及调整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培养等事项,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八)讨论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等;

(九)讨论决定学校处级、科级机构的设立、撤并、职责和领导职数,机构的人员编制;各类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工作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组成;

(十)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听取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项目;

(十三)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本建设、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产业投资等项目的立项、方案和资金安排;

(十四)讨论决定国内外重要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社会服务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六)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通报学校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交和确定

第十一条 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各部门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学校办公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若本部门不具有与议题相应的职能,应请归口部门按照工作程序申报议题。

(二)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均应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部门间协商,重大事项均应有充分论证,提出的建议方案须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

1.涉及领导干部任免的建议或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4.对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实施的连续性;

5.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三)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建议提纲;涉及师生员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可能引发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主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讨论。主管校领导不宜个人决定,但能与其他校领导协商决定的,也无需提交常委会讨论。

(五)凡属校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提交常委会讨论。

(六)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党政领导同志会签能决定的问题,无需提交常委会讨论。

(七)属于常委会议事范围内的行政问题,若暂不具备提交常委会讨论条件,可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常委会讨论。

(八)拟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议题提出部门应填写《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与《申报表》同时提交。

(二)《申报表》和议题相关材料需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应在前5个工作日提交。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常委会议时,不受此限,但议题相关材料也必须准备充分。

(三)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有下列情况的不安排上会。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会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党委常委会议题通知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五)学校办公室应将《党委常委会议题通知单》和会议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参会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1天通知参会领导。参会领导需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 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严格控制汇报时间,保证与会常委和列席人员有充分的讨论时间。讨论时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发表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同时应明确决策事项的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要求办结的期限。

第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事项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一般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对意见不够集中、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行决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因紧急情况必须会上决定的事项,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对常委会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必须有1名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常委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八条 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说明情况,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在相关会议中安排听取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和材料查阅

第二十条 议题内容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非参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任免、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密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不得向当事人透露。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党委常委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未归档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党委常委会议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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