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结构  公开制度  公开清单  公开指南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清单列表>>基本信息>>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14   访问次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级单位的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二级单位是指我校各教学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工程训练中心。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健全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是二级单位的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四个服务”为指导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讨论制定二级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方案;

(三)研究决定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研究落实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招生与就业、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二级单位的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提出二级单位向学校请示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列席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相关单位在讨论涉及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前,应事先听取本单位教代会、学术组织、学生组织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广大党员、群众及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以及决定形成过程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最高决策形式,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1月1日印发的《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

关闭

版权所有©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ICP备05008706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电话:0451-86390114       邮政编码: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