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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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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15   访问次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二级单位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是指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议,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二级单位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工作、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指导,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及学院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并确定议题是否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八)其他需要由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基层党组织书记(以下简称为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如对所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七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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