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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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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0:44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做好2020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5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信息”“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通过推荐免试方式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

第二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除法律(非法学)、工业工程与管理、物流工程与管理、会计(125300)等专业学位外,列入《哈尔滨理工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各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专业,均可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五条 列入《哈尔滨理工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各专业,均可招收直博生。

第六条 2020年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直博生的具体专业和计划数详见我校在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中公布的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实际招收人数按教育部招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接收推免生条件

第七条 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研究生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推荐免试硕士生

1.取得所在高校推荐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以“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名单为准;

2.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较高的培养潜质;

4.无任何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二)推荐免试直博生

除须满足本条(一)中各项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潜质;

2.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或其他语种通过国家外语相应等级考试;

3.经报考博士生导师同意,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推荐免试生直攻博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哈尔滨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规定(修订)》(校发〔2019〕77号)文件。

第四章 接收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考生,均须在2019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第九条 我校通过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直接在“推免服务系统”内向申请人发送复试时间、地点等有关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复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十条 通过复试后,由我校推免服务系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进行确认后即完成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待录取,不再进行补录。

第五章 学制与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翻译硕士学制为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为3年,其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推荐免试直博生的学制为4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硕士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后,相应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学位授予等要求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推荐免试直博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后,相应培养方式和管理等要求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政研字〔201910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第十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年8000元;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

第十五条 推荐免试硕士生,入学奖学金10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6000元;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2万元,学业综合奖学金10000元、9000元、8000元不等。

第十六条 推荐免试直博生,入学奖学金40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13000元;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30000元,学业综合奖学金10000元。

第十七条 其他奖助学金项目及发放标准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校发〔201791号)执行。

第七章 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待录取资格(对已录取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

(一)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研究生入学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

(四)在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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