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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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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1:0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直接任命或聘任的处级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国家和学校部署,推动学校和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免、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在其职责管理范围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于因辞职调离学校的领导干部,应先审计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对同一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条件。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经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向社会购买必要的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在学校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时效性和完成质量,履行部门(单位)职责,推动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含国有资产、科研、合同、工程修缮、招投标管理等);

(七)部门(单位)债权、债务情况;

(八)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和外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还包括:

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3.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召开进点会议、发布审计公告、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进点会,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并发布审计公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以往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分别出具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检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需经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审计处。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成员等回避,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反馈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报告按规定抄送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等,本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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