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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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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4:07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审计、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下列因素可以考虑委托审计:

  (一)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二)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审计事项;

(三)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四)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事项;

(五)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评审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超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单项采购,确定中标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询价、预选采购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开展前学校应当与选择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二)工作质量要求;

(三)成果形式和工作时限;

(四)人员配备情况;

(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回避和保密承诺;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委托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前召开由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交底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社会中介机构要提交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要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如提出修改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加以完善。在项目进行中,审计处如发现审计人员不尽责或不胜任,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满足其基本的审计条件,提供必要的、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及时掌握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情况,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顺利。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复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程序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承担学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依法审计,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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