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教师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延聘范围
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延聘条件要求的教授。
二、延聘条件
申请延聘教师,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省重大科技项目尚未完成,且具有省级人才称号的。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省重大科技项目尚未完成,具有稳定的科研团队,退休后对学科专业及团队建设带来重大影响的。
以上项目(课题)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理工大学。
三、延聘程序
(一)符合延聘条件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
(二)拟申请延聘人员应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上次延聘期限截止)之前 1 个月申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办理延聘。
(三)延聘年限根据单位实际、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以及教师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延聘年限从本人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或上次延聘期限截止)之日起至批准的截止日期为止。
四、延聘管理
(一)用人单位参照在岗人员标准对被延聘教师提出延聘期间工作要求。
(二)延聘教师参加相应岗位聘任与考核,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聘期考核情况作为下一次是否延聘的主要依据,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能继续延聘。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延聘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每次延聘时间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延聘。女性教师离退休年龄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 号)规定执行,需要延聘的按本办法办理。
(四)担任行政职务的,卸任行政职务后可申请办理。
(五)被批准延聘教师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与同级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教师延聘期间,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个人提交申请解除聘用关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
(一)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起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