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会[2012]21号)等法规和文件,为实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审批制度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在负责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支出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按照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大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根据学校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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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议纪要和所形成的决议交计划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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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议纪要和所形成的决议交计划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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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议纪要和所形成的决议交计划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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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项现金支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应支付现金的事项可以使用现金,其他事项不予办理现金付款。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提到审批金额的限制,是指每次报销的总金额(下同)。
第八条 预算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属特殊情况,可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根据申请事项提出调整计划,并报请总会计师同意。超出预算经费,5万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至20万元由校长审批,20万元至100万元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 分配给学院的各项经费,按照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其中:生产实习费、毕业设计费还需经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核。一次支出5,000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留成经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部门留成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留成经费,5万元以下由分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经党政办公会审议后,由分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同时需联系点的校领导审批。其他部门留成经费,5,000元以下由分管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同时需要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支出5,000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导师审批。一次支出3,000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二条 差旅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教学差旅费,3,000元以下由教务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行政差旅费,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正处级干部出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一律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经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其他经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按原经费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设备费,根据学校设备购置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可行性方案,结合预算确定的经费指标和采购计划,一次支出5,000元以下由主管业务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5,000元至5万元同时需要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30万元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设备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六条 纪念品、礼品、参观门票、娱乐性消费等,不许报销。特殊情况事先必须请示部门主管校领导方可购买,报销时1,000元以下需要部门正、副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校领导与总会计师共同审批;1,000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七条 招待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每次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或联系点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2,000元以上的同时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八条 劳务费、奖金、讲课费、咨询费等各种人员费用(留成除外)的支付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2,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2,000元至5,000元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九条 修缮费用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零修项目,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000元至1万元同时需要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大修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年度大修立项计划,计划财务处按大修计划安排预算,每次支付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对于突发性修缮工程,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同时进行抢修,后补报告,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的管理。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关于修缮项目的规定。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条 后勤经费,3,000元以下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同时需要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用各项经费购置物品属于学校物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要执行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用学校核拨的教育事业经费购置复印纸、硒鼓、墨盒、计算机耗材、体育类、宣传类用品、印刷费等,按学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拨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学院院长审核,职能部门处长或副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同时需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由职能部门管理、由院(部)使用的经费,职能部门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同时需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其他经费(含下达给部门的业务费和未下达但已明确规定用途的经费),3,000元以下由部门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同时需要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每次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3万元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一次支出1万元以上的,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每次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万元至5万元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在学校各公司核算的横向科研经费除执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应执行税法有关规定。一次支出2万元以上的,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事业费,3,000元以下由科技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3,000元至1万元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九条 科研匹配经费,只能用于购置与本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材料、专利费、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信息检索费,与课题相关的差旅费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科研业务费,超出此范围的一律不予列支。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元至 1万元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1万元至3万元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3,000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条 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工程支出,按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5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工作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5万元至30万元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一条 非工程项目支出,每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工作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3,000元至1万元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二条 超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支出,需主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共同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其他特殊业务,5,000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副主席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划拨给部门的工会经费,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3,000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全校大型活动,每次活动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万元以上同时需总会计师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由工会副主席审核,工会主席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暂付款原则上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借款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销借款超过三笔,将停止该部门的借款业务。会计人员应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差旅费(除教育事业费外)以车、船、机票日期为准,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报销;本市转账结算,从借款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汇款业务从汇款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销。会计人员应及时清理暂付款,每月月底前将未报销的暂付款以报表形式报科长和处长,并按部门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暂付款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等公用开支,不办理个人借款。
第三十九条 按银行结算制度及会计核算管理要求,每月26日以后不再办理当月转账结算。
第四十条 暂付款的办理:①请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必须在请款单(一式二联)上写明请款人姓名、日期、用途、联系电话;②出差借款(除教育事业费外)必须在用途栏内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期限;③转账结算的需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④现金请款或报销超过2万元的,要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预约;⑤有关事项的请款应附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书、校领导批示的请款报告等,属招标项目的同时应附中标通知书;⑥暂付款审批执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审批权限,如请款用途与报销事项一致并在请款金额范围内的,在报销时主管校领导以上的审批可免于执行。对暂时不能确定资金来源的借款,1万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如校长不在,由总会计师代为审批,事后及时向校长报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四十一条 代管经费要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管经费管理办法,3000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四十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切实防治“小金库”的通知》(黑财综[2011]142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3]128号)精神,对劳务费、奖金、津贴、讲课费、咨询费等各种人员费用,校内人员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人员领取科研劳务费和按月领取的临时工工资等必须使用学校指定银行的存折,特殊情况需要领取现金的,要写出情况说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领取表上必须经本人签字,方可在财务处现场进行领取。
第四十三条 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取得的定额发票要附明细,经手人、审批人、验收人签字,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凡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物品,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设备进行验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履行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发票取得者在确保经济活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取得发票,对发票真伪负责。对于有问题的发票,应拒收或要求对方更换。发票取得者可通过登录税务局网站、学校计划财务处网站发票审验等途径审验发票的真实性。单张金额500元以上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发票为真的审验结果。
第四十五条 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意见要清楚、完整。如××张,××元,从××经费列支等。
第四十六条 报销人员必须持票据、票据粘贴及审批单,票据粘贴及审批单上所填写的票据张数及金额一律不得涂改,分别由部门(项目)负责人、部门主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等相关人员在票据粘贴及审批单上签字,每张票据粘贴及审批单所附票据不得超过20张。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合同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处理:①跨年度的票据不予报销,如属于冲销以前年度借款的,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批方可报销;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
加盖原单位财务公章,或由原单位出据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信息的号码、金额、用途等,由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方可报销;③火车、飞机、轮船票等丢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批方可报销,一律按同程硬座票价报销;④不能报销的票据:金额涂改、辨认不清、书写不规范、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票据,出差过程中因私绕道的车船宿费及门票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校发[20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