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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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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李昊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7:46   访问次数: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7年1月10日黑教联(2007)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 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按学生管理规定降级的学生,按降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学生家庭实际承受能力,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住宿费标准为:黑龙江省大学城学生公寓4人间为1500元/生.年,高校校园内的学生公寓4人间为1200元/生.年,6人间为800元/生.年,8人间为600元/生.年。自筹经费研究生可按所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费。上述4类学生公寓均要免费提供床、床垫、桌、椅、衣柜、书架,免费负责清扫公共环境卫生和保安,提供洗衣设备。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07年新生开始执行。

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按学年收取,不得强制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下列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专升本学生升学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150元,艺术类学生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150-240元,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保送生(含小语种)、自主招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第二学位修读报名测试费每生每次120元(只允许考试、测试一次),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每生每科120元,成人教育学生补考费每生每科50元,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含笔试、复试或面试)每人每次800元。

其他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高等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包括各类证件补发、提供和复印各类证明及资料、课余时间上机及上网、在正常生活用水用电基础上超限量用水用电、课余时间体育场馆利用等),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可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培训和服务的可按黑价联[2001)57号文件执行。

(二)代收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的教材、公寓备品、运动服、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无线耳机等,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提供给学生,学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各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成本,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并征得本校学生代表同意后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后15个工作日开始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学生和社会公开.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屏幕、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和税务票据。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核拨。学校包括代收性收费在内的各项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多户管理、分散核算。各高校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学校内现存的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高校收取的各项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和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椰用、截留,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学费等收费的收缴力度,对恶意欠费等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对贫困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当年实际收取学费的10%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定期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任何乱收费行为,将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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