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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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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09:08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生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学生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引导、服务和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哈尔滨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见第三十七条)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当年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者,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哈尔滨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应征入伍证明材料,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到学校党委武装部和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时到校且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认定为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学生须参加所在课程班的学习并完成作业、实验、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等考核环节。学生参加考试须携带经注册的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对某些需采取开卷形式或采取百分制评定确有困难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开卷考试方式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构成,具体比例按课程大纲要求执行,同一课程号课程各部分成绩比例须一致。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系主任和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以折算为相应课程学分或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学校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各一份。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根据课程内容及难易程度、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等因素客观反映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表述方式,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成绩绩点×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绩绩点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绩绩点

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

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及格折合为1.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中等折合为2.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良好折合为3.5绩点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优秀折合为4.5绩点

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为总学分绩点。

学习成绩的优劣用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即

第三节 选课、补考、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须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选课,且所选课程被确认后其考试成绩(学分)方予承认。对于漏选或未选课程,其成绩(学分)不予承认。

对于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选和退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允许旷课,同一门课程旷课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缺课时数累计不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各考核环节,经任课教师允许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须经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校每学期为上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提供1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至开学后1周内进行。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按挂科计。挂科课程可与低年级学生正常课程进行重修,且只有1次重修机会,重修不合格按挂科计,重修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并在考前告知任课教师。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含各考核环节成绩)记载,如缓考不及格,须参加重修。期中考试、重修考试、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认定为旷考,旷考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免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可不随堂听课,但须完成该门课程规定的各考核环节,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所遗漏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

第四节 编班与留降级

第三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入学年份编入相应年级和专业班级。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低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累计挂科15学分以上的学生须留降级入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由学校统一组织,2014-2016级学生,每学年初进行留降级处理;自2017级学生开始,每学期(第三至第八学期)初进行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学生学习困难且所欠学分未达到留降级标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主动留降级申请,应届毕业生的主动留降级申请须在毕业设计开始前提出。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和学校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转专业、转学相关规定,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本、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分别为8年、6年。

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每次办理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本科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3年,专科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不受此限制,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持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健康情况,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挂科25学分以上的或第二次受到留级或降级处理的;

(二)本科生在8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专科生在6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的。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处理通知1周内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因达到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标准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如累计挂科不超过30学分且未受过留级或降级及以上处理,或累计两次达到留级或降级标准(留级、降级标准为累计挂科大于15学分小于等于25学分),经家长同意,可提出降级试读申请,由学院对其做出综合鉴定,对于符合降级试读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降级试读。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班长每周五将本班考勤情况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定期将考勤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认定为旷课。

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不超过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不超过6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不超过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1日的,由辅导员批准;病假在两周内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病假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请事假,须提供证明材料。事假1日的,由辅导员批准;事假在一周内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事假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的,由领队批准,校外教学活动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将请假审批材料交所在学院保存备查。

请假被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报告辅导员和班长。请假期满后,学生要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所在地须向辅导员报告。学生节假日回家须于假期结束当天晚八点前返校。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二)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校每年组织1次结业生补考,结业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于结业后2年内参加结业生补考,不能组织补考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含毕业设计)须与在校生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1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评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等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哈尔滨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办法》《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印刷出版各种刊物,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组织出版各种刊物要经校团委审核,报宣传统战部批准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经学校同意,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哈尔滨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关于学生课外活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时代特征、学校特色和思想性、娱乐性的统一,要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八条 校外个人或团体进校开展学生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要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六章 关于学生奖励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受表彰奖励个人和集体授予“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对学习等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奖、助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公示,并予以相应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学校表彰奖励决定记入受表彰奖励学生档案。

第七章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标准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学习期间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累计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纪律处分者。

第七十六条 对违法并受到国家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和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滋事、策划、打架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或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未伤人但产生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本人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罚。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器械种类和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唆使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到校外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因打斗造成物品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

第七十八条 盗窃、骗取公私财物,视财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价值较大或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学校严禁酗酒、打麻将、赌博,一经发现给予违反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擅自成立社团组织,或学生社团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做报告或演讲,给予主要组织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不包括第八十三条):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的。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违反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同时将处分文件送至教务处和学生处。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二)其他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1.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2.学生一次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后,按处分权限下达处分决定。

(三)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

(四)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等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学生,达到解除处分标准的,可按相关要求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处分学生,如果在处分期内再度出现违纪行为,按相应处分上限或现处分的上一级处分类别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按照相关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处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5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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