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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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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学生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09:59   访问次数: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贷款银行具体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项目内容

   经学校与贷款银行协商,贷款银行向我校学生提供学费和住宿费贷款,贷款额上限为8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模式。

二、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和贷款银行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2、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其诚信程度良好。

3、入学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4、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6、符合银行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程序

1、根据贷款银行下拨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校学生处按学生比例并结合学费标准将金额分配到学院。

2、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需填写《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A、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B、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C、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D、银行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3、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4、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需填写《XX年度哈尔滨理工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将此表的书面文档(盖学院公章)和电子文档及按此表名单顺序整理好的《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校学生处,学校审核汇总后,报送贷款银行。

5、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为借款学生办理丁香卡,备日后还款时使用。

6、各学院组织确定的贷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和学校的指导下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7、贷款银行按合同将首年贷款统一划拨到校计财处,再由

 

校计财处给贷款学生出具收据。第二年及以后每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经办银行将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统一划拨到校计财处。

四、贷款管理工作

1、要切实做到让每一名学生都了解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

2、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程度。确保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按贷款银行要求顺利还款。

3、建立校、院两级贷款学生的动态档案管理。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并及时向校学生处通报,学生处汇总后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

4、如贷款学生在校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辅导员要及时向学院汇报,由学院向校学生处通报,学校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并协助贷款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五、贷款返还

1、每年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60天内,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2、银行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借款学生必须如实准确填写,学院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

3、借款学生毕业后就开始偿还贷款利息,视就业情况,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年内还清。

4、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要在毕业前30日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6、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中止贷款发放。有中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当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7、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借款学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由学校协助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记收利息,将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8、借款人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应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9、毕业前学院需逐个找贷款学生谈话,要掌握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强调诚信履约并指出违约的严重后果,并将谈话情况记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动态管理档案。

10、校学生处要经常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掌握每月毕业生还款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学院。

11、学院要定期与毕业后的贷款学生保持联系并及时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学校对各学院的还款率将定期进行公布。

六、诚信教育工作

1、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列入学校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每学期要有详细的诚信教育工作内容安排。

2、对学生的诚信程度民主评议结果要列入每学期的学生综合测评积分中。

3、学院要重点对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单独的诚信教育。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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