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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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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15:4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有关部门和接收国际学生的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院”)等单位;办法中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突出特色、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积极稳妥地实施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及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具体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各学院开展学历国际学生教务管理工作和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工作;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国际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各层次国际学生的学历电子注册;负责国际学生的出入境手续办理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厅、国家移民管理局等有关涉及国际学生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九条 教务处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审定本科国际学生培养计划;

2. 统筹管理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 协调本科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

4. 审定本科国际学生专职任课教师工作量;

5. 负责本科国际学生学籍管理专业进修生及国外友好高校交换学生非语言类课程的成绩管理

6、负责审定本科国际学生毕(肄/)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等。

第十条 研究生部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审定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方案

2. 统筹管理英文授课研究生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 协调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所有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

4. 审定任课教师工作量;

5. 研究生国际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肄)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本单位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定期组织指导教师进行经验交流;

2. 协助管理学历国际学生的学籍和成绩;

3. 外国语学院协调安排学历国际学生的专业汉语教学及日常汉语辅导工作;

4.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国际学生选课;

5. 外国语学院做好国际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涉外管理工作,开展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对学历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外事秘书,具体处理有关国际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规模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各学院辅导员履行对本学院国际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外国语学院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的规定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合各学院,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语言进修生、短期交流学生、专业进修生以及研究学者。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体负责我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制定录取标准、招生办法和流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考核,办理国际学生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收国际学生协议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国际学生,各学院如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经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照来华留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规定,本着“专款专用,谁培养谁使用”的原则,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和“黑龙江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调配。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哈尔滨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高层次、高素质国际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国际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学生导航》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外国语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国际学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控与保障,在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中,外国语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安排国际学生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考勤,定期向外国语学院通报国际学生出勤情况,与外国语学院共同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的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学历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修读计划。专业进修生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学院制定进修计划。

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国际学生可不参加军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核。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学院任课教师合理制定国际学生的培养和考核方法。各学院任课教师应对平时成绩、出勤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为提升、加强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同时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外国语学院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培养学院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不同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图书馆应有充实的英文电子资料数据库,设置英文版管理制度和馆内设施使用说明。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外国语学院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部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外国语学院定期为全体国际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 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由外国语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国际学生公寓住宿,国际学生应该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 在有关涉外规定的指导下,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有关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操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往出台有关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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