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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15:5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其他副职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纪委办公室、工会、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审定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内容和年度报告,研究解决事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协调和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清单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依据信息公开清单目录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学校各处级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并指定一名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学校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学校各部门认为应该公开的、对学校有积极影响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学校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研究、审议及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和事项,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三)会议、文件、手册、汇编、会议纪要、简报、年鉴等;

(四)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

(六)在学校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设置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梳理相关公开信息条目,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应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单位)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描述,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单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留存;

(二)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学校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125日发布的《哈尔滨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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