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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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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7:10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学金资格认定、资金发放、申诉受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按照学校财政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籍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籍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直接存入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二)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规定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学环节检查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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