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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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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16:33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和本专业完成学业。在第五学期开学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习成绩优秀或确有突出专长的,以及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我校或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以内,无处分,无不及格、补考记录的;

(二)有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六)在第五学期开学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四条 转专业其他有关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2个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三)大珩精英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四)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五)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得转专业;

(六)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七)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但也可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八)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的学生,可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九)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转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十)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十一)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至第三周内受理;其他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受理,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十二)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后续学费;

(十三)荣成学院学生只能在本学院内转专业,不得申请转入校本部相关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因成绩优秀转专业

1.各专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并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备案;

2.每年6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并报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负责公布;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绩优秀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

4.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在线”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二)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因具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

3.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在第五学期开学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仅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4.经认定拟准予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2)。

第六条 由教务处负责将拟转专业学生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 学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及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拟转出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十)处于休学期间的;

(十一)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十二)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的;

(十三)修完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的;

(十四)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十五)已转学一次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

(二)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三)拟从我校转出的学生,由我校商函转入学校,并持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我校组织专业教师对其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

(五)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校主管学籍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除第八条第(一)、(二)、(五)项所述材料外,报送省教育厅审批材料还包括:

(一)经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招办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二)加盖我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三)加盖我校公章的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四)我校考核证明;

(五)省教育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学院负责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见附件3)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转专业和转学手续由主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和转学事项由教务处负责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学生(仅限2015年7月后应征入伍的)转专业相关内容自2017年9月起实行,《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4〕17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优秀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3.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

附件1

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优秀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科类

□文科□理科□艺体类

(请选择相应一项划√)

考 号

学 号

入学时间

学历层次

原专业

原班级

录取专业批次

拟调整专业

拟调整

专业批次

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专业排名

/

招生形式

高考成绩

总分: 语文: 数学: 外语: 综合

转专业

申请理由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出学院

意见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院

意见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教务处长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意见 日

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学校、省教育厅各存一份。

2.学历层次指本科和专科(高职)。

3.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2

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科类

□文科□理科□艺体类

(请选择相应一项划√)

考 号

学 号

入学时间

学历层次

原专业

原班级

录取专业批次

拟调整

专业

拟调整

专业批次

招生形式

高考成绩

总分: 语文: 数学: 外语: 综合:

转专业

申请理由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出学院

意见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院

意见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教务处长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意见 日

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学校、省教育厅各存一份。

2.学历层次指本科和专科(高职)。

3.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3

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学号

新转入班级

课程名称

课程号

课程所在学期

教学秘书签字: 系主任签字; 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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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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