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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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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5:55   访问次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暂行)

为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校外兼职的界定

(一)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我校教师在哈尔滨理工大学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

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校外其他单位或团体的兼职。

(二)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

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5.病假、事假期间的;

6.其它经学校认定,不能校外兼职的。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为强化岗位管理,教师校外兼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审批:

1.教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

2.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五个工作日;

3.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4.送交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教师校外兼职的责任和义务

(一)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部门)及兼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因兼职活动给所在单位(部门)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二)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的研究成果产权和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的,作为其本人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与奖励的依据。教师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技术权益,不得将从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私自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4.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职工或者本人执行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5.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6.其它经学校认定的技术成果。

(三)教师在校外企业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企业名称、产品品牌和商标中使用带有“哈尔滨理工大学”“哈理工”等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LOGO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单位(部门)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上加入哈尔滨理工大学监制、与哈尔滨理工大学或哈尔滨理工大学所属单位(部门)联合生产等内容;不得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四)教师在校外的教学、培训单位兼职,不得以单位(部门)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任何文字材料、广告和语言表述中加入与哈尔滨理工大学联合办学,或者哈尔滨理工大学某某班、某某课程等内容。

(五)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六)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第五条 违纪处理

(一)教师未如实提供兼职情况进行审批者,或者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者,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兼职者,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若因此而影响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等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者,视为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追缴相应款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等处理。如果教师兼职违反上述规定时与校内单位(部门)有关联,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师在外兼职期间,因对兼职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导致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声誉受到影响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学校声誉遭受严重影响并导致不良后果者,解除其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四)教师所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对兼职情况从严把关,严格审批,不得瞒报或弄虚作假。做好教师校外兼职期间的日常联络,加强对教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六条附则

(一)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校外兼职活动。

 

附件:《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


附件: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

所在单位(部门): 填写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一卡通号

岗位类别及等级

从事专业

申请兼职情况

兼职形式

兼职单位

兼职起止时间

担任职务

是否与本职有关

□是;□否

是否离岗

□是;□否

折合离岗时间

个月/年

兼职报酬

主要兼职工作内容

本人声明

本人在兼职期间遵守《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校外兼职活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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