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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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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11   访问次数: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学校党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15〕4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全委会由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出席全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全委会的人员为:非党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1人;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

第五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选举常委会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落实中央和省委领导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中央和省委重要文件精神;

(二)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讨论稿);

(三)选举常委会;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举措及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六)听取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

(七)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项目;

(八)根据常委会提议,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全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提交和决策

第九条 全委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汇报人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意见不够集中的议题,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续会议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一条 全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三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讨论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任何个人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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