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聘任监督监察联络员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校风监督渠道,加强和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任。监督监察联络员主要从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中优选聘任,义务工作。
第三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政治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比较高,具有较好的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
(二)关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监督监察联络员工作;
(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遵
纪守法、群众认可。
第五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 党章党规党纪和大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为学校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三)可获得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的聘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监督监察联络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监督监察联络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人选考察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监督监察联络员聘任人选;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
第八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的聘期为两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监督监察联络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校党委同意,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监察联络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监督监察联络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监督监察联络员职责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监察联络员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监督监察联络员给予表彰;对阻挠监督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监督监察联络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学校印发的《哈尔滨理工大学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