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规定,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审批制度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在负责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正确行使经费审批职权。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支出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根据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会议层次 |
项目及内容 |
控制金额(万元) |
备 注 |
党委全委会 |
贷款规模 |
6,000以上 |
计划财务处依据会议纪要和所形成的决议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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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 |
5,000以上 |
一次动用资金 |
5,000以上 |
对外投资、借出款 |
5,000以上 |
党委常委会 |
贷款规模 |
3,000-6,000(不含6,000) |
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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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其他项目 |
1,000-5,000(不含5,000) |
一次动用资金 |
1,000-5,000(不含5,000) |
对外投资、借出款 |
1,000-5,000(不含5,000) |
校长办公会 |
贷款规模 |
3,000以下(不含3,000) |
基建、修缮、其他项目 |
100-1,000(不含1,000) |
一次动用资金 |
100-1,000(不含1,000) |
对外投资、借出款 |
100-1,000(不含1,000) |
第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校发〔2014〕51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提到审批金额的限制,是指每次报销的总金额(下同)。
第二章 教育事业费支出审批
第八条 预算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属特殊情况,部门内部调整的,可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根据申请事项调整相应预算。新增预算经费,5万元(含)以下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20万元(含)由校长审批,20万元至100万元(含)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分配给学院的各项经费(含留成经费),按照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导师审批。仅限于研究生培养阶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产生的费用,如导师使用此经费,需经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由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 差旅费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9〕118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出差任务和内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频次。
教学差旅费,5,000元(含)以下由教务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行政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132号)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发〔2015〕65号)及相关国家规定执行。
临时出国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其他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按所使用经费项目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设备费,根据设备购置论证的可行性方案,结合预算确定的经费指标和采购计划,3万元(含)以下由教务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3万元至10万元(含)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同时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设备费,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五条 招待费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9〕119号执行,2,000元(含)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批,2,000元以上同时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六条 劳务费、奖金、讲课费、加班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各种人员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5,000元(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至5万元(含)同时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七条 修缮费用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1〕106号)执行,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零修项目:2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大修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年度大修立项计划,计划财务处按大修计划安排预算。付款时需注明预算金额,每次支付2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同时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对于突发性修缮工程,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同时进行抢修,后补报告,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经费,2万元(含)以下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十九条 用学校核拨的教育事业经费购置属于学校物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如:复印纸、硒鼓、墨盒、计算机耗材、体育类、宣传类用品、印刷费等,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4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下拨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12〕70号)执行,2万元(含)以下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审批;2万元至5万元(含)同时需职能部门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费,2万元(含)以下由部门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7〕126号)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至20万元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在学校各公司核算的横向科研经费除执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应执行税法有关规定。10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事业费,2万元(含)以下由科技处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匹配经费,只能用于购置相关的仪器设备、材料、专利费、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信息检索费,与科研相关的差旅费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超出此范围的一律不予列支。2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万元至5万元(含)同时需科技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工程支出,按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5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勤处处长审批;5万元至30万元(含)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同时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同时需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八条 非工程项目支出,5,000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勤处处长审批;5,000元至3万元(含)同时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同时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二十九条 超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支出,需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共同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条 其他特殊业务,5,000元(含)以下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五章 工会经费及福利费支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符合《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工会经费支出由校工会主席签批。
第三十二条 划拨给基层部门工会的经费支出,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核,校工会主席签批,1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管理的经费支出,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校工会主席签批,1万元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六章 暂付款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暂付款原则上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借款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销借款超过三笔,将停止该部门的借款业务。本市转账结算,从借款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报销;异地汇款业务从汇款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暂付款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等公用开支,不办理个人借款。
第三十六条 暂付款审批按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如请款用途与报销事项一致并在请款金额范围内的,在报销时不再需校领导审批。对暂时不能确定资金来源的借款,1万元(含)以下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同时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代管经费要严格按《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管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50号)执行。2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三十八条 对于校领导已审批的事项,报销时如内容、金额与审批时一致,可不再需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务费、奖金、津贴、讲课费、咨询费等各种人员费用,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人员领取科研劳务费和按月领取的临时工工资等必须使用学校指定银行的存折(卡)。
第四十条 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取得的定额发票要附明细。凡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物品,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设备进行验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履行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票取得者应对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及发票真伪负责。发票取得者可通过登录税务局网站审验发票的真实性。单张金额500元(含)以上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发票为真的审验证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各级领导的审批意见要清楚、完整。如:从××经费列支等。
第四十三条 报销人员必须持票据、票据粘贴单及审批单报销。票据张数及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涂改;部门(项目)负责人、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等相关人员在票据粘贴单及审批单上签字。每张票据粘贴及审批单所附票据不得超过20张。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合同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 用教育事业费购买货物材料,需履行校内招标手续的,报销时需提供采购合同。
报销所需合同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管理的规定》(校发〔2009〕254号)的要求,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
第四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跨年度的票据应在下一年度的6月末前报销,如属于冲销以前年度借款的,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长审批方可报销;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四十六条 按银行结算制度及会计核算管理要求,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不再办理当月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校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