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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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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7:55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规监督、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k“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单位、驻校内非本校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工作。

(三)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其他校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上报学校整体性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消防监管工作,落实责任。

(五)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要求。

(二)督促分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分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责任调查、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是学校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三)组织学校防火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四)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档案及层级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六)负责消防控制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运行。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督促教学、科研职能部门加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十)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十一)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二)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牵头负责校内建筑物的消防报批、审批,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统计、评估和上报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火灾事故校内调查及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审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管理办法。了解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六)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七) 建立并不断完善本单位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组织机构、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培训记录、风险点和隐患台账等。

(八)督促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立项前需报保卫处备案,工程设计需考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法规。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班子成员兼任,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学校配发的消防器材的管理。

(五)落实本单位层级安全工作责任制。

(六)落实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十一条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本岗位消防风险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岗位操作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负责管理正在运行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四)开展本部位防火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章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学校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宿舍)、图书馆、档案馆、活动中心、食堂、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场)、会堂(会议中心)、展览馆、校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等教学、科研重点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备场所。

  (四)超市(商铺)、浴池、快递中心、科技园区等委托经营性场所。

  (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检查、指导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重点单位安全教育;牵头开展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或抽查。

  (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疏散门、防盗门、电气线路等硬件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换。

  (四)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电信运营商设备运行安全监管。

  (五)学校家属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住宅区物业及所在辖区的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易制爆易制毒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

  (一)教务处与科技处负责监管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及危化品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试剂库及危化品日常管理,按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管理单位要负责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负责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五)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中要做到“一日三查”。

  (六)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 委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委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管理。

   (二)委托单位应当与租赁、经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委托方负责相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管承包、租赁或受委托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多单位合作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四)委托单位应将相应场所地点、人员信息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公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作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消防机构审批。

   (三)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四)多家使用的公用建筑,各单位对自己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公共区域、卫生间、电水井、垃圾间等由各楼宇物业负责,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监管。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由各楼宇物业或门卫负责,保卫处监管。公共教室由物业保洁人员负责,教务处监管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配合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及验收手续,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建设部门需通知保卫处参加。

   (二)新建、改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安全检查,保卫处负责施工现场动火检查和安全培训。

   (三)建筑工地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拆除前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中不得破坏、拆除原有消防设施。擅自改造、破坏、拆除原有消防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施工改造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将消防资料报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五)新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不得擅自施工,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消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及各楼宇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消防通道设施建设、维修。

   (二)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责任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三)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电动车禁止进入楼宇,公务车辆使用单位设置专用充电区域和装置,个人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充电。各类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看管和保护。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看管和保护。  

   (一)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设备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保卫处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划、检查、管理和维修,确保全校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有固定位置和明显标志,不能随意移动。

   (四)未经保卫处同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挪用、拆除、停用、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确定大型活动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事前向保卫处报备。

   (二)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主办方依规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外单位租用学校场地举办的大型活动,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管理,应在场地租借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用电消防管理

   (一)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供电用电的管理,负责校内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各单位要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所使用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要符合规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二)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电气线路检查、维护和管理。各单位对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维修。

   (四)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气设备、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等行为。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明火。

   (二)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校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档案建立工作。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消防责任范围、基本情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逐级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四)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火灾隐患台账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五)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86390110),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二)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或校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校内火灾事故的最终处理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学校各单位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及其管辖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即学校联合检查,单位防火自查,岗位(部位)防火巡查。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安全联合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点位及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保卫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自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状态、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岗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等。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情况。

   (七)二十四小时运转的电器、实验室设备管理运行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上报。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职能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应当将书面检查记录当场反馈被检查单位现场人员,并及时将检查出的隐患情况通报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

   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或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在整改未落实前出具隐患管理方案。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和运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指导工作,其他各单位自行开展培训演练。临时聘用人员及驻校企业等进校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培训和演练,教务处与科技处负责指导、督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八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学院、部(处)、中心(办)等教学、党政及直属单位。

   第四十条 荣成学院结合属地管理要求和学院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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