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更多地引进和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以及对出资方负责,同时使我校的社会奖、助学金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欢迎社会各界出资在我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引进社会奖、助学金。
二、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
三、学校引进、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1、学校引进、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制定相应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
2、学生处负责每年联系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关于奖助学金评定、颁发等具体事宜。
3、学生处每年按照奖学金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和设立方意愿,发布奖、助学金评定的通知,相关学院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把评比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发放。
4、相关学院负责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及宣传等事宜。
四、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
1、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需向学生处申报,并制定相应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准实行。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中需包括:
(1)、社会奖、助学金名称;
(2)、社会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及金额;
(3)、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表;
(4)、评选范围、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5)、评定和颁发时间;
(6)、社会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应的存档制度;
2、学院负责每年联系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关于奖、助学金评定、颁发等具体事宜。
3、学院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和设立方的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负责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及宣传等事宜。
5、学院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社会奖、助学金评审表存入获奖学生档案中。
五、学院成立由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