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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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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学生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10:02   访问次数: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财教〔2007〕70号《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财厅函〔201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校期间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获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三)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没有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者。

3.有非因病缓考或补考课程者。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任:校党委书记    

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员:学生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监察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长:学院院长  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

 员:其他学院领导  全体辅导员  教师代表2~3人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组长: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  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成员  寝室长  

普通学生代表3人以上(含3人)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校园一卡通”内,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名额分配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给我校的总人数,国家奖学金根据各学院的在籍人数按比例予以分配和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各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予以分配和确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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