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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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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3:48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形成优良学风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社会专项奖助学金、扶困助学资助项目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处财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学生处负责建立健全资助工作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资助资金预算执行;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学生资助资金评审并上报基础数据;协同财务处对资助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进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和资金发放管理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奖、贷、助、勤、补、免、偿全方位立体化资助体系,坚持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资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副组长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学生资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评审结果审定,检查监督学生资助资金项目的落实,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级资助政策和学校总体要求,负责执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检查监督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负责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统筹管理各类资助项目负责各级各类资助资金的组织评审及检查监督,接受监督和受理举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诚信感恩教育,确保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精准落实。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为学院党政主领导,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科研秘书、班主任代表,普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类资助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审议上报与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监督和受理学生举报等工作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开展资助育人教育活动,选树优秀奖励典型,拓展社会专项奖助学金资助渠道。

第九条 班级成立资助评议小组,组长为辅导员或班主任,成员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3-5人,负责本班级各类资助资金项目的民主推荐和评议工作。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

第三章 资助工作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支出的学生。学校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生活消费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每年依照级相关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以此作为学校落实学生各项资助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奖励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奖励资助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根据当年国家拨付学校的资助资金以及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各等级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按学期评定两次。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设立学业奖学金第八学期设立优秀毕业论文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奖励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修业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名额由上级部门根据学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确定资助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博士不低于10000元,硕士不低于8000元标准设定,奖励比例按照博士不低于60%,硕士不低于30%比例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及比例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补充在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度内不可兼得学业助学金具体奖励标准及比例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社会专项奖助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学校(或学院)捐赠的各项社会奖助学金,奖励范围及标准按照设立的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扶困助学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指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资助。临时困难补助项目包括绿色通道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专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

(二)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低于500元;校内临时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5元

(三)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助教、助管、助研、学生辅导员)岗位。“三助一辅”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不低于500元。临时助管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5元。学生辅导员岗位按月计酬,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不低于800元。

研究生助研的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安排,助研津贴原则上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不低于500元,每年按10个月资助。

(四)新生“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经审核对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新生,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使学生能及时报到入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

(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省内地方大学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项贷款不得同时申请。生每年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和奖补资金。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或学校指定账户。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学校和财政按比例分担,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补)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黑龙江省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等标准,根据国家省级资助政策,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校内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等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要将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管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和发放明细等数据,导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全省“一卡通”平台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过程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资助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资助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加强学校内部财会监督,强化财务管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学生资助领域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学生社会保障卡持有信息比对和办卡指导等工作,组织学生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履行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学生资助机构,明晰相应职责,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加强资助工作全过程管理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审,严禁二次分配和以各种形式套取学生助资金。建立资助资金评审工作档案,评审各环节工作中形成的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评定会议记录、评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有关各种原始凭证资料和相关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等载体)要按年度进行归档备查,专人专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资助项目均采取申报制。资助资金和名额采用因素法分配。各类资助资金项目的评定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选标准和评审程序应严格、规范。

第二十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 建立健全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 在学生资助资金项目落实过程中,各级学生资助工作部门要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二十 创新资助育人形式,实施“发展型资助的育人行动计划”开展“诚信﹒自强﹒感恩”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推选展示资助育人优秀案例和先进人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资金标准及比例、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等文件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07〕19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08〕99号),《关于重新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09157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08〕103号)、《关于重新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09〕15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0〕214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0〕215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4165号)《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21〕12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其他资助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级有新政策公布,则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4.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7.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学金实施细则

8.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9.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学业助学金实施细则

10.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11.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12.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1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14.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15.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6.哈尔滨理工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17.哈尔滨理工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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