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试读)处分的学生,达到本规定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解除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加不少于10日的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活动内容和效果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注重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和团队教育的作用;
(三)按期交纳学费。
第三章 处分解除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学校受理处分解除申请期间,除符合第三条所述基本条件外,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第五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一)课程累计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
(二)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学习与科技竞赛,并获国家级或省级奖励(前五名有效)。
第六条 学生因其它原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处分解除;学生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两项的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一)课程累计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
(二)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三)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习与科技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励(集体奖前两名有效);
(四)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五)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六)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先进事迹引起社会广泛好评。
第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试读)处分,符合《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专科生可直接申请处分解除,本科生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后申请处分解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
(五)道德品质败坏;
(六)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学生中共党员。
第四章 处分解除的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双学期第十七教学周,学校受理学生处分解除的申请,其中申请解除开除学籍(试读)处分的,只在毕业学期的第十七教学周受理。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后,辅导员须将受处分学生各阶段表现的佐证材料单独建档,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受处分学生各阶段表现的佐证材料及《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见附件)报送给予处分决定部门。申请解除考试违纪处分的报教务处,申请解除其它处分的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由学院、给予处分决定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试读)处分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由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给予处分决定部门负责将处分解除学生名单通知学生工作处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处分解除过程中又出现违纪行为,应立即终止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按重复违纪从重处理,自动解除之前学校做出的解除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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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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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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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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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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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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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写明何时因何原因受何种处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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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意
见
| 处分解除依据及意见:
该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表现良好,思想积极进步,符合《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处分解除的暂行规定》,建议解除其 处分。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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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主管领导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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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处分决定部门意见:
处长签名: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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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