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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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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聘请讲座教授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6:30   访问次数:

(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国内一流学科,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用人机制,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参与学校发展和建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请要求

第一条 学校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立讲座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在国内外择优聘请。

第二条 讲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与条件

讲座教授聘请人数不限,优先选聘为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所需的相关学科领军人才,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境)内、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关心支持我校发展和建设,学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

(三)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外聘请对象一般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教授职务或其它相应职务,国内聘请对象应为“985工程”高校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厚,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第三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直接聘请。

第四条 国内聘请对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能在学校全职工作至少3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得少于2个月;国外聘请对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能在学校全职工作至少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五条 讲座教授的聘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学院提出拟聘请讲座教授人选,聘请国(境)外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聘请国(境)内人员向人事处申请;

2.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投票评议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上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3.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签订协议;

4.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存档。

(二)申报材料

1.由聘请学院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讲座教授资格审核表》(见附件)一份,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拟聘请者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拟聘请者的中英文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能体现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

4.拟聘请者的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学术成果证明等复印件。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申报聘请讲座教授的受理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讲座教授授聘仪式由学校或聘请学院组织,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聘书;

(三)由聘请学院为讲座教授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

(四)由学校为讲座教授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具体待遇、食宿和国内外来校工作的往返差旅费等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聘用协议由人事处负责与受聘教授签订;

(五)讲座教授须在聘期内发表2~3篇哈尔滨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期刊文章(被SCI检索),其他要求按协议执行。

第二章 讲座教授管理

第七条 讲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的,聘请学院须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 讲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学院负责,聘请学院要充分发挥讲座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聘期每满一年,聘请学院需就讲座教授的工作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讲座教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聘请学院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审议后,学校有权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或解聘。

第十条 讲座教授的聘请涉及学校声誉,聘请学院负责人须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聘请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拟聘请者做出承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非省级重点学科聘请讲座教授,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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