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交通秩序,减轻校园交通压力,避免校园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通行、停放于东区、西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校内停车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由学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四条 学校通过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出入、通行、停放于东区、西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各类机动车辆凭“哈尔滨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和“哈尔滨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单”(以下简称通行单)在校园出入、通行、停放。
第二章 校园机动车辆及停车场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驾驶员应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交通标志行驶,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装卸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驾校教练车、送餐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等),未经学校批准的快递车辆,禁止在校园行驶。
第八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如遇雨雪天气、持较重物品、接送老幼病残等特殊情况,允许取卡进入,15分钟内同一校门出入免费,超时或穿行按规定收费。出租车严禁在校园内逗留揽客。
第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条 校园内不设私人停车位,停车位全部开放,机动车辆按停车位次序停放。
第十一条 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停车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机动车辆应听从指挥并积极配合,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损坏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的须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学校只提供校园停车位的使用,不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和看护,如有丢失、损坏,责任由车主自负。
第三章 通行卡的管理
第十四条 通行卡分为远程智能卡和临时IC卡。
远程智能卡(蓝牙卡):适用于经常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远距离识别,快速通过校门。
临时IC卡:适用于临时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入口处自行取卡,出校门时交回,交费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远程智能卡,详见下表:
车辆类别
| 最高座数
| 工本费
| 停车费/年
| 期限
|
学校所属车辆
| 不限
| 无
| 无
| 3年
|
学校教职工或配偶名下车辆
| 7
| 50元
| 无
| 3年
|
在教学区内居住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有车辆
| 7
| 50元
| 400元
| 1年
|
非住校在籍博士研究生自有车辆
| 7
| 50元
| 400元
| 1年
|
学校批准的在教学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自有车辆(限量办理)
| 7
| 50元
| 1200元
| 1年
|
国家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及工作人员自有车辆
| 7
| 50元
| 1200元
| 1年
|
进校服务人员(含临时工、外聘人员、明德物业员工等)自有车辆
| 7
| 50元
| 1200元
| 1年
|
注:教学区内居民楼包括西区10、11、13、14号家属楼及原铅笔厂灰八楼、红七楼,东区3——13号家属楼。下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办理远程智能卡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审验存档,详见下表:
车辆类别
| 审验材料(原件审验,复印件存档)
|
学校所属车辆
| 车辆行驶证
|
学校职工自有车辆
| 本人车辆
| 驾驶证、行驶证、校园一卡通,一张一寸近照
|
配偶车辆
| 驾驶证、行驶证、校园一卡通、户口或结婚证,一张一寸近照
|
在教学区内居住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有车辆
| 驾驶证、行驶证、房产证明(购房证明)、户口或结婚证,一张一寸近照
|
非住校在籍博士研究生自有车辆
| 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一张一寸近照
|
学校批准的在教学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自有车辆
| 经营合同(协议)、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
|
国家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及工作人员自有车辆
| 经营合同(协议)、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由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统一办理
|
进校服务人员(含临时工、外聘人员、明德物业员工等)自有车辆
|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由用工单位组织统一办理
|
第十七条 在教学区内居住的租房户自有机动车辆、未经学校批准的在教学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自有机动车辆、非本校职工接送孩子的自有机动车辆和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机动车辆,学校不予办理远程智能卡。
第十八条 远程智能卡与申请车辆绑定,禁止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在校园出入、通行、停放的,使用临时IC卡。进门自取IC卡计时,出门还卡收费。同门进出15分钟内免费。
第二十条 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临时IC卡收费标准如下:
持临时IC卡进入校园的车辆, 2小时内,按照5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1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台;超24小时重新累计。
第二十一条 通行卡的维修和更换
(一)远程智能卡质保期为一年(以发卡日期为准),质保期内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免费维修。超出质保期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收取工本费并给予更换,如卡丢失将予以注销。
(二)临时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收取制卡费20元/张。
第四章 通行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务在校园出入、通行、停放的校外机动车辆在入口处自取临时IC卡,办完公务后由校内相关单位提供通行单,离开时在出口将临时IC卡和通行单一同上交,通行单可抵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持有通行单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如超时停放,按临时IC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每张通行单一车只能使用一次。通行单上必须填写机动车辆号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发放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通行单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保卫处领取,根据实际发生停车费用扣减使用单位经费。由保卫处在校园网定期公布各单位通行单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的规划、使用、维护和管理,通行卡和通行单的制作、审验和发放,机动车辆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公安、军队、救护、工程抢险、运钞车等机动车辆(有特种标志的)在执行任务时可免费通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视情节轻重,通过批评教育、下达违章告知单、取消通行卡权限、上报交警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