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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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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6:40   访问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3〕7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4〕5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4〕6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二、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困难补助。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2.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业入学奖学金和学业综合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授予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在籍优秀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及以公开招考方式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应届优秀硕士毕业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50000元,二等30000元,三等10000元。学校根据考生来源及攻博方式划分奖学金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按年度发放。

(2)硕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10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2000元。学校根据考生报考方式、志愿报考批次、生源学校层次等指标划分奖学金等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在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

(3)学业综合奖学金。在学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可获得学业综合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在学期间共评定四次,符合奖励标准的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在学期间共评定二次,评选分别在第三学期、第五学期开学初,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40%)。

3.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分为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奖励为每人5000元,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为每人10000元。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中获得的奖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等。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补贴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发放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2.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500元,博士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每月不高于10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五个月发放,如不足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关于工作量计算详见《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4〕165号)。

3.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4.困难补助。针对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的研究生,发放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帮助其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困难补助每学年发放一次,发放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三、其 它

(一)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4级、2015级和2016级研究生仍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校发〔2015〕46号)。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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