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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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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6:41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建立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4〕6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业入学奖学金和学业综合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来源,根据需要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品学兼优,诚实守信;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五)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六)在处分期内者;

(七)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参评: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定要求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等级与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50000元/人,分3个年度发放。

评定要求:以硕博连读方式招考且在硕士第三学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学生。

(二)二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30000元/人,分3个年度发放。

评定要求:以硕博连读方式招考且在硕士第五学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学生。

(三)三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1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评定要求:以“申请-审核制”方式招考的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入学奖学金等级与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1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评定要求: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二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5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评定要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破格录取的考生除外);调剂考生中的优质生源。

(三)三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2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评定要求: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等级与评定要求。

博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入学后每年评定一次。每名博士研究生参评次数不超过四次。

学业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为重点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等级与评定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在学期间共评定二次。

(一)一等奖学金10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10%;

(二)二等奖学金9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20%;

(三)三等奖学金8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40%。

学业综合奖学金依据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综合成绩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负责受理和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中心)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中心)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本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中心)做出的答复仍存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管理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制定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转回硕士学习时,须一次性返还已享受的博士阶段的奖学金(超过同级入学硕士研究生最低奖学金额度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4级、2015级和2016级研究生仍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63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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