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结构  公开制度  公开清单  公开指南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清单列表>>基本信息>>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理工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16:35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程序,明确考试责任,促进考风、考纪的良性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本科课程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须成立校院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巡视小组。校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巡视小组在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巡视小组在院长及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课程考试实行考前“三会”制度,即教务处及教学单位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主考和监考人员培训会及学生考前动员会。实行“三会“制度的目的是落实考试的命题、考场编排、监考配备、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等环节工作;明确主考及监考人员职责,研究布置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重申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规定,通过典型事例的警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四条 所有课程考试(包括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考试时间。

第二章 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人员,包括院长(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系主任、教学秘书,负责相应课程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院长(主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期末考试前,召开由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监考人员,加强对监考人员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组织巡视,检查监督各项考务工作。

(三)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大会。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教育。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以教学大纲为基准,组织各系主任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原则等相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查。

(二)根据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申请,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学籍科。

(三)巡视考场。

第八条 系主任主要职责:

(一)指派专人命题,对试题签字确认后,由命题教师交教务处登记印刷。

(二)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组织进行考试。

(三)选派阅卷教师进行阅卷工作,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记载和报送。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对试卷及考试成绩进行总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教学秘书主要职责:

(一)安排监考教师。

(二)保管学生试卷、监考记事、试卷分析、考试安排、成绩单等,以备核查。

(三)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重修、补修的登记。

(四)统计学生重修重考报名及补考通知单的发放。

(五)安排重修课程的考试。

(六)按有关规定保管学生成绩单。

第十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安排考试时间及地点,并在“教务在线”上公布。

(二)办理试卷登记、印刷、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重修、补修的审批手续。

(四)进行考场巡视,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维护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及汇总整理纸质成绩单。

(六)检查监督各教学单位考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试题命制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难度适当,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避免重复,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考核,严格控制填空、选择等题型的比例,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第十二条 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命制A、B两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并制定试题标准答案,经系主任审核、签字确认后,命题教师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持A、B两套试题及答案到教务处登记印刷试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A套或B套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另一套试题作为补考用题。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于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取回印制好的试卷,对试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须严加保管。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不得有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等行为,严禁透露试题内容。

第四章 阅卷评分及成绩报送

第十五条 阅卷评分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第十六条 阅卷教师须用红笔阅卷,每道题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须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阅卷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由专人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第十八条 口试考试中,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得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答题成绩按分数的80%计算。

第十九条 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打印三份,成绩单每页均须阅卷教师和系主任签字,一份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其余两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其中一份成绩单连同学生原始成绩依据、试卷分析和试卷装订后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二十条 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须经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教务处修改成绩。

第五章 监考人员安排及任务分配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由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担任,其他人员不准监考。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以自然班为单位的考试均应以一个自然班安排两名监考人员为标准,两个小于20人的自然班安排在一个考场时,监考人员安排按一个自然班执行。如考试按非自然班安排,按四舍五入原则,每门课程每15人(小于15人的按15人计算)安排一名监考人员。只有一门课程考试的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任务的分配。

(一)非全校性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分配原则:课程由本教学单位教师讲授时,监考人员均由本教学单位安排;如课程由非本教学单位教师讲授时,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每一自然班各安排一名监考人员。

(二)全校性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分配原则:

1.授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参加监考人数不能少于专任教师的70%;

2.法学院、艺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国际文化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考试监考工作由本学院承担;

3.艺术学院、体育教学部、后备军官学院参加监考的教师人数每次不能少于本单位专任教师的30%;

4.其余监考人员按比例分配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三)选修课考试监考人员全部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承担。

(四)重考、重修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监考人员。

(五)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有互相协助承担监考任务的义务,具体分配名额视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须事前征得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包括变更前后的监考人员)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第二十五条 非工作时间考试,如本教学单位有10名及以上监考人员参加,教学秘书应到岗并巡考;如少于10名监考人员参加,教学秘书须保持手机畅通。

第六章 主考及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考人员工作职责。主考人员负责在开考前半个小时内到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领取试卷及“监考记事表”,考试结束后半个小时内送回试卷,其他职责与监考人员相同。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维持考场秩序,熟悉考场规则内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证件的查验工作,杜绝抄袭、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发生,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期中、期末考试监考人员须检查考生经注册的学生证。

重修、重考监考人员须检查两证,即经注册的学生证和加盖教学单位公章的“重修、重考通知单”。

(二)监考人员要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不得提前或延后,发放试卷时监考人员应逐一发至学生,不准由学生自行传送,确保发放试卷数量与收回试卷数量一致。考试结束后,要立即清点试卷份数,试卷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如发现问题,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三)主考和监考人员要佩带监考牌,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按学号顺序就座并清理考场,将电子设备、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监考人员清点考场人数后,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明确考试时间,检查证件,同时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通讯工具检查(考试期间请假上厕所返回的学生,须再次检查),并进一步查看考场清理程度。检查考生桌面,如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要求考生立即擦掉。

(四)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认真填写“监考记事”,对缺考人数、考场纪律、违纪、作弊等情况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将填写完整的“监考记事”连同试卷一并交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五)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及时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违纪、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填写两份“监考记事”,一份送教务处,一份连同违纪相关物品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六)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监考人员须提醒学生调试收音设备,并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逐一发至学生手中。

(七)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实行站立式监考,关闭手机,在考场前后合适位置交替进行巡视。在考场不准交谈、吸烟、看书、看报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主考和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案,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监考教师不得再作其他解释。

(九)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应准时收卷,不得延误,须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清点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试卷连同“监考记事”交任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十)考试开始45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不准考生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除巡考人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十二)监考人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期中、期末考试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工作人员、督学组成;学院(部、中心)巡考由学院(部、中心)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组成。巡考人员须做好巡考记录,并及时汇总,由教务处公布巡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在课程考试期间要认真巡视考场,监督监考人员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十条 巡考人员重点巡视考场纪律,如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教学单位取得联系。

第八章 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期中、期末考试中考生须携带经注册的学生证进入考场;重修重考学生须携带经注册的学生证和加盖教学单位公章的“重修、重考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得擅自改变考场位置。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对其提出口头警告,警告后仍不服从者,监考人员有权收回其试卷,令其离开考场,并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有事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三十五条 闭卷考试一律不准携带电子设备、教材、作业本、参考书、笔记或其它带字的纸张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课程依照任课教师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生须在考试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

第三十七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作弊。

第三十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监考人员同意其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议论喧哗。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发〔2012〕184号)处理。

第四十条 考务人员(指学校或教学单位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主考、监考、巡考、考试组织与管理人员等)违纪,按《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校发〔2014〕60号)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校发〔2014〕61号)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校发〔2014〕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考试管理以本条例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关闭

附件:

版权所有©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ICP备05008706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电话:0451-86390114       邮政编码: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