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结构  公开制度  公开清单  公开指南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清单列表>>基本信息>>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细则(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5:44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保障学生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基本治疗”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综〔2012〕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费来源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每生每年40元标准拨付至学校的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学校自筹的其他经费。

第二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入校时缴纳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及专升本学生,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就诊管理

(一)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须凭本人医保卡挂号,持医疗手册就医。未持本人医保卡挂号、就医者,所发生费用自行负担。

(二)校医院为我校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学生患病后,首诊应到校医院就诊,急性病开药量为3-5天/次,慢性病开药量为7-10天/次。如确因疑难病症欲转往上级医院门诊检查、诊断、治疗者,需经主治医生同意,在学生医疗手册上做明确记录并签字盖章方可。经校医院批准转诊的学生,在上级医院确诊后,应回校医院开药治疗。

(三)各区校医院如收治急、危、重病人,接诊医生应根据病情确定转诊医院(按程度转往西区校医院或上级医院),同时与校医院办公室联系协助转诊。

(四)学生寒暑假返家或赴外地实习期间突患急性疾病,须在原户口所在地或实习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校后凭病历诊断书、用药明细,按规定报销急诊医疗费。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和比例

(一)学生门诊治疗期间所使用药品、诊疗项目等应符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否则不予报销。

(二)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内就医:药费自行负担10%;检查费自行负担20%;处置费自行负担40%;单盒口服药、单支注射药、单项检查费超过百元的自行负担30%费用。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外就医:药费自行负担30%;检查费自行负担40%;处置费自行负担60%;单盒口服药、单支注射药、单项检查费超过百元的自行负担50%费用。

(三)学生校外就医,学校每学期报销上限为1000元(含10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范围

(一)除急诊及危、重症外,其他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到其他医院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挂号费、医疗证(本)的工本费、往诊费、陪护费、家庭病房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煎药费、取暖费、伙食费、营养费、生活护理费、就医路费等。

(三)一次性材料费和以处置费形式体现的材料费。

(四)各种整容、美容、减肥、矫形、配镜、洗牙、光固化治疗、镶复等相关费用。

(五)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未遂、交通肇事、枪误击伤、外院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120急救车转诊车费、担架费。

(七)女学生的生育、宫外孕、人流、药流、带环、取环等。

(八)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非校医院组织的各种体检费用。

(九)营养药、保健药及康复、疗养、保健性治疗等。

(十)学生入学前患有先天性疾病及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如先天性心脏病、乙型肝炎、高血压、糖尿病、龋齿、阻生牙等疾病)。

(十一)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门诊治疗费用。

(十二)未缴纳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学生,医疗费需自行负担。

(十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学生,荣成学院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参照荣成市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细则》(校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

关闭

附件:

版权所有©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ICP备05008706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电话:0451-86390114       邮政编码: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