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购买、使用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测控技术与通信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等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教务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过程、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文件制度建设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办理公安相关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资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对本科教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卫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监督备案并配合公安相关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检查、协查案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账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对科研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采购
第十条 本科教学实验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提出需求,填报《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汇总表》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后,于每年秋季学期第十教学周内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原则上每年汇总上报一次。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学院科研实验室提出需求,填报《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汇总表》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后,于每年秋季学期第十教学周内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至科技处。科技处原则上每年汇总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教务处、科技处负责将各实验室申请表汇总后,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汇总表》由教务处统一汇总。
第十三条 教务处准备相应材料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完成后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份交销售单位,一份原件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后送交保卫处存档,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四条 供应商供货时,教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地点设置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内,由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管理上严格落实教育部对于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学院需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专柜,保管专柜设两把锁,由学院指定专人(两人)分别保管钥匙,在取出药品时需两人同时在场,学院主管领导定期(每月)与使用人进行对账。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台账应设立流水账和分类账,详细记录入库、出库、领用人、用途及剩余等信息。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纳入学校安全检查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学院易制毒化学药品专柜进行检查,发现账目不清、去向不明等情况应要求立即整改,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违法使用等情况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使用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
类别 |
名称 |
CAS号(化学物质登录号) |
第一类 |
1.1-苯基-2-丙酮 |
103-79-7 |
|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4676-39-5 |
|
3.胡椒醛 |
120-57-0 |
|
4.黄樟素 |
94-59-7 |
|
5.黄樟油 |
94-59-7 |
|
6.异黄樟素 |
120-58-1 |
|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
89-52-1 |
|
8.邻氨基苯甲酸 |
118-92-3 |
|
9.麦角酸* |
82-58-6 |
|
10.麦角胺* |
113-15-5 |
|
11.麦角新碱* |
60-79-7 |
|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299-42-3 |
|
13.羟亚胺 |
90717-16-1 |
|
14.1-苯基-2-溴-1-丙酮 |
23022-83-5 |
|
15.3-氧-2-苯基丁腈 |
5558-29-2 |
|
16.N-苯乙基-4-哌啶酮 |
39742-60-4 |
|
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21409-26-7 |
|
18.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
25394-24-5 |
|
19.邻氯苯基环戊酮 |
6740-85-8 |
第二类 |
1.苯乙酸 |
103-82-2 |
|
2.醋酸酐 |
108-24-7 |
|
3.三氯甲烷 |
67-66-3 |
|
4.乙醚 |
60-29-7 |
|
5.哌啶 |
110-89-4 |
|
6.1-苯基-1-丙酮 |
93-55-0 |
|
7.溴素 |
7726-95-6 |
第三类 |
1.甲苯 |
108-88-3 |
|
2.丙酮 |
67-64-1 |
|
3.甲基乙基酮 |
78-93-3 |
|
4.高锰酸钾 |
7722-64-7 |
|
5.硫酸 |
7664-93-9 |
|
6.盐酸 |
7647-01-0 |
说明: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