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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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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水平大学与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6:08   访问次数:

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水平大学与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黑龙江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实施方案》《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每年从推进一流学科和学科体系建设、提高一流本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能力,扩大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组织征集建设项目,按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预算额度严格执行,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实施“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在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双一流”建设工作推进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院长为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与各学院院长及学科带头人签订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优势特色学科所在学院成立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学科带头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负责管理建设资金,协调落实配套建设资金;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与目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指标控制、动态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

第七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实行预算归口管理。学科建设领域的归口职能部门为研究生部;人才队伍建设领域的归口职能部门为人事处;人才培养领域的归口职能部门为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等;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领域的归口职能部门为科技处;国际交流合作领域的归口职能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八条  每年定期召开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双一流”建设工作推进组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本年度所申报建设项目的论证结果,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研究形成年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签订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计划财务处指导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为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报销流程。资金支出以预算为根本依据,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和院长为同一人,需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超出1万元(含)需同时由财务处处长和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超出10万元(含)需由主管副校长审批,超出30万元(含)需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超出50万元(含)需由校长审批,最后报学校财务处审核执行。

第十一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相关学院和人员,对照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建设内容和指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对专项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双一流”建设工作推进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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