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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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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李昊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8:00   访问次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代管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管经费是指我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此类经费的所有权不属于我校。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研究会会费、临时会议以及主管部门委托代管的经费等。

第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支配权,按照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校内单位接受委托申请设立代管项目,须提交申请报告,阐述申设理由、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开支范围,明确审核签批负责人,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同意。

第五条代管款项的收支。校内单位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代管款项的对账。有代管款项的校内各单位应每年与学校计划财务处就暂付款、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余金额等进行对账,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代管款项的清算。根据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意愿或者业务需求,提出书面申请后,计划财务处可停止其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清理完往来款后,将余款转出。

第八条学校代管的各类学会、协会和会务费等,因占用学校各类资源,学校将按收方发生额的1%收取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并在经费入账时一次性扣除。

学校代管的党费、团费以及各类学生教材费等此类款项按实结算,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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