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结构  公开制度  公开清单  公开指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清单列表>>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正文

哈尔滨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李昊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8:01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行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资金,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通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部门预算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年度经费预决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

(二)起草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方案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部门完成收缴任务,监督各部门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五)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各院、部、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部门实际,提交本部门预算收支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三)年终向财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绩效报告。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通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收入预算是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收入计划。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本科生学费收入、研究生学费收入、留学生学费收入、成人教育学生学费收入、宿费收入、各种办班收入、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及应缴财政专户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支出预算是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行政业务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汽车燃料费、行政差旅费),教学业务费(本专科生业务费、研究生业务费、成人教育业务费、其他业务部门经费),科研业务费,其他资本性支出(仪器设备费、图书费、大修费、基本建设支出、银行贷款本金、银行贷款利息),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离退休费、医疗补贴、助学金、丧葬费、抚恤金、住房补贴、公积金)。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上一年度9月份,学校下发关于上报年度部门财务预算的通知,将部门资金需求汇总;

(二)计划财务处拟定财务预算方案;

(三)学校主要领导审查财务预算方案;

(四)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预算,通过后将学校部门财务预算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当年3月份下发通知,根据本年工作计划,各部门可以对上年9月份上报的财务预算进行调整,计划财务处对重点部处进行走访、座谈了解资金需求情况;

(六)根据上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调整后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学校的校内财务预算;

(七)校内财务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以校发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各部门;

(八)对于追加财务预算,根据金额不同,由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及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学校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为确保学校预算收入,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学校下达给学院的各项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教学辅助部门及党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支出预算,不执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含上级部门)下达给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对未按规定时间执行预算,计划财务处将收回未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不予调整。由于政策变化致使学校收入和支出有较大变化时,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程序调整预算。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预算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预算监督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处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对专项经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专项建设项目完成后,学校组成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是否实现预期效果、发挥效益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请专项建设经费挂钩,学校对项目建设好的单位给予经费倾斜。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发[2003]84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

附件:

版权所有©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ICP备05008706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电话:0451-86390114       邮政编码: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