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通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以预算下拨方式安排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向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专项资金备案及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精神,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要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资金预算表,计划财务处方可追加预算。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要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计划财务处方可追加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资金项目,计划财务处将收回未执行完成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措施,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项目预算调整。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允许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校内安排项目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签批方可调整。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编写项目完工报告,审计处要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报计划财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