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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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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6:0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管理,依法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基建类以外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的所有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校内工作环节,均适用本办法。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暂行)》(党发〔2011〕32号)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依规进行,按照有关要求做到阳光招标。从业人员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守底线。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成立荣成学院招标工作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荣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荣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负全责。荣成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党发〔2011〕39)号执行。

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是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主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日常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提请部门为业务部门,招标采购项目归属部门为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为资金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为监督部门。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织实施,并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额度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采购项目、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经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由业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招标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学校纪委负责监督;额度超过2万元的一般采购项目及额度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须由学校招标办组织招标。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5〕105号)执行。

第十条 纳入省、市有关部门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校外环节,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采购形式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并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执行:

(一)公开招标:在公开的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

(二)邀请招标:根据供应商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

(三)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询价采购:对几个供货商(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

(六)上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校内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与招标采购项目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或实地考察工作,须在招标办公室的组织下,组成由至少2个部门参与、3人以上的考察小组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三重一大”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民生的重大招标项目,其市场调研活动或实地考察工作,须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经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办公室、业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业务部门应派专家参加调研考察,学校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项目,可从校外聘请。调研、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开标时的专家评审组,项目评审完毕后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备查。涉及民生的项目,应有相关业主代表参与市场调研活动或实地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学校自行招标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两种。具体项目的组织形式由招标办公室与业务部门协商,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招标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增加竞争的充分性,学校所有招标采购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除外),须在校园网内网、外网发布至少3个工作日以上(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载明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概算金额、招标范围等内容。必要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或省、市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须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或者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的,根据建议的投标人名单,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办公室和业务部门共同确定拟投标人,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内容完整、详实,不能包含模糊概念、词汇或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并据此进行评标。评标方法和标准一旦确定,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更改。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的资格条件如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或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中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十九条 除协议供货和单一来源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或品牌,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学校各部门应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项目有关文件资料须按学校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纳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以及政府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研究确定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校内自行招标由使用部门或业务部门提供技术参数、施工方案、概算金额等相关要求,招标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核心内容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比选和评价,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聘请校外专家审核。

招标采购项目如属于“三重一大”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民生的重大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需经主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或招标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及委托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因项目具体情况须提前开标的,须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方可改变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按本文件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经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均视为违反本办法,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项目暂停,资金不予拨付。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的内容不得复制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必须有目录并标注页码,装订成册,不得以活页形式提交。重大项目的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在递交前密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没有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学校进行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办公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妨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如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涉及的校内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校外人员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限额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中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互相独立的开标室和评标室。开标室应能容纳所有投标代表,具有可以让所有投标代表看到开标结果的影像设备,以及影音记录设备。评标室具有独立专家通道,具有影音记录设备、外线电话以及接通互联网的电脑等。

第三十三条 评标前,工作人员应对本次招标的有关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说明;技术人员应对标书中的相关技术条款和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实地考察情况进行通报。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如出现投标人无故不到场时,应正常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办公室当场作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分项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分项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必要时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应派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分明暗标的先启封暗标,暗标评审结束后再启封明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在所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场、招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在场,并开启影音记录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学校有关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开标过程应进行书面及影音记录,并留存备查。开标时,如投标文件被确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依据省、市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条件的相关规定,建立校内招标评审专家库,成员为校内、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历、职称、资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成员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并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一般由业务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库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中业务部门的专家人选限1人,由招标办公室与业务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人员一般为归口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或监督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其他专家评委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从中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1名。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以领导小组成员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半天通知本人,且在此前保密。

“三重一大”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民生的重大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省、市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外请相关专家和学校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校外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进入评标室前,应将本人的移动通讯工具和所有可以上网的便携设备的电源关闭,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和上网便携设备,如有特殊情况,可使用评标室外线电话。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所有材料不得带出评标室。

第四十二条 评标过程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和接触。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能够当场评出中标人的要当场评出,不能当场评出中标人的,要确定2-3个预中标人并排出先后次序,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从预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学校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应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第四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相关规定有权否决本次招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终止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八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单一来源采购除外)。投标人不足3个或者投标全部被否决的,原则上应重新招标;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重新招标的,由招标办公室书面提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条 定标

(一)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5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评标、中标、定标进行记录。定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或评标报告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会议纪要或评标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三)定标后,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告知全部投标人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向未中标人透露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学校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学校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无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校园网内网及外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质疑须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对于投标人已经签字确认后又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质疑由招标办公室受理并答复;继续质疑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并书面答复。对于质疑的受理及答复,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内最终裁决机构。

第六章 合同(协议)签订及验收

第五十三条 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前,须进行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性的审查,未通过一致性审查的合同(协议)不得签订。其中,技术部分由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商务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审查人须在合同(协议)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审查人不是部门负责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七个工作日内,应由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其中,货物采购项目的合同(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及工程类项目合同(协议)由业务部门签订。

第五十五条 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内容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招标办公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请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暂行)》(党发〔2011〕32)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对中标人首次付款时,中标人必须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交由学校验收牵头部门工作人员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业务,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五十八条 验收工作。

(一)货物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单台设备仪器中标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牵头按照合同(协议)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或单台设备仪器中标价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单台设备仪器中标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校外专家验收。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细则(暂行)》(党发〔2011〕32号)组织验收;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1〕106号)组织验收。

第七章 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招标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情况,由招标办公室会同评标委员会、业务部门负责解释协调,必要时须向主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报告情况。

第六十条 招标采购相关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若与投标人存在规定应回避的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十一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泄露应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取消其在学校招标采购代理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所有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在学校出具的《投标承诺书》上签字,否则拒绝其投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可在本办法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哈尔滨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校发〔2009〕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校内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图

2.校内招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业务流程节点简要说明

3.验收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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