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公务出差(国内)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出差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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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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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含北京),处级或正高职人员,经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三)公出目的地距离超过北京的(含北京),其他人员出差,如乘坐飞机按票价6折(含6折)以下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以上第(二)、第(三)均指由学校核拨的教育事业经费(不含科研匹配经费、教育厅和科技厅的科研项目经费)。
(五)学院用留成经费乘坐飞机,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制度》第十条。
(六)使用科研经费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表中“司局级”级别执行。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住宿费具体标准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以下简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
对部分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第十二条 以上第十条、第十一条均指学校预算核拨的经费(含院部留成)。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住宿费标准,按《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中“司局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新疆、青海三省自治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补助,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培训)食宿自付的证明,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到外地进行国内访学和进修以及由学校指派到外地企业挂职锻炼或工程实践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学习工作期间除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90元外,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行经费包干,带队教师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实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含公杂费)按每人每天65元予以补助。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用教育事业费出差,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住宿费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中“其他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3元,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科研经费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第六条第一款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第八章 因公出国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发〔2015〕6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派出国研修项目在途期间按因公出国旅费规定办理,其生活补贴因国家、地区不同最高按每人每月1000美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具体标准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团,根据组团通知可报销按规定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第九章 教职工探亲费
第二十八条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其探亲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汽车硬座、火车硬座(50岁以上且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轮船四等舱和必要的市内公共汽车费;住宿费:因中转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可按《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中“其他人员”的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标准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如分居两国只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三十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直线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负责人及人事处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用教育事业费出差的人员,出差前要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按照经费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到荣成学院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照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在荣成学院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荣成学院食堂就餐。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补助,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费用报销问题,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发〔2015〕26号)第一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学校公务车出差的,由同行人员、司机、部门负责人共同证明,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批准,根据实际出差天数核发伙食费补助,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各学院,企业化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