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行〔2014〕56号),结合我校在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费用报销问题。
(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由出差人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三、出差人员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而改乘软卧的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如需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往返于驻地和机场之间的交通费用报销问题。
《哈尔滨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往返于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应在按规定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五、出差期间在机场、车站发生的托运等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六、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的费用报销问题。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关于飞机票票据报销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4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和报销凭证,由订票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八、其他
(一)本通知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