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及《哈尔滨理工大学行政监察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行政监察工作需要,从学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中聘请特邀监察员,参与学校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3.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4.热心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善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身体健康,胜任学校监察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任务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1.了解并反映学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
2.依法开展廉政勤政监督工作,了解学校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情况,为学校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宣传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政策和纪律法规,以及学校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
4.反映、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校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5.协助监察部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参与学校和监察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监督检查、对部门开展行政监察等有关工作,对监察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认真协助联系单位领导抓好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并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加强反馈与落实,督促联系单位改进工作,每位特邀监察员联系相对固定的1至2个单位,开展监察工作;
7.每半年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一次有关学校廉政建设情况和本人开展监察工作情况;
8.完成学校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受学校监察部门的委派参与相关监察工作时,享有与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相同的检查、调查、建议等职权;
2.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有关监察工作的文件、书刊和学习资料。经学校监察部门批准,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获得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监察部门和联系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监察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参加有关监察对象的考核、测评、评议等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廉洁奉公,依法依纪开展监察工作;
2.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察作用;
3.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特邀监察员的形象;
4.遵守监察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加强学习,掌握行政监察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学校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 特邀监察员聘请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1.学校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届特邀监察员的人数和范围,并做好特邀监察员的推荐和聘请工作;
2.采取推荐和特别邀请的方式聘请特邀监察员。推荐特邀监察员人选应遵循个人自愿、民主协商和单位、党派支持等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可采用特别邀请的方式聘请特邀监察员;
3.学校统战部门与各民主党派负责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协商推荐特邀监察员;学校离退休管理部门负责在离退休干部中推荐特邀监察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助做好所属部门特邀监察员推荐工作;
4.特邀监察员人选经学校监察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期和待遇
1.每届特邀监察员的聘期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派的同意后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如工作、健康、年龄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2.学校根据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参与学校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性监察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监察部门或相关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1.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2.学校监察部门应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全校行政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学校监察部门应建立与学校统战部门、离退休管理部门、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特邀监察员所联系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通报特邀监察员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情况;
4.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特邀监察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由监察部门受理并拟定处理意见向相关领导汇报;特邀监察员转递的群众来信、检举、控告及申诉材料等,由监察部门受理并按程序办理;对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及其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监察部门及时向特邀监察员反馈;
5.学校监察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特邀监察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
6.对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特邀监察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