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下,参加社会服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于入学后出示有效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信息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学生经治疗后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准许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然后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等方式缴纳学费。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按学校学年学分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课程学习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参加考试须携带经注册的学生证。
第八条课程考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对某些需采取开卷形式或采取百分制评定确有困难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开卷考试方式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构成,具体比例按课程大纲要求执行,同一课号课程比例须一致。
体育课考试成绩应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给出评定成绩的教师向系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系主任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部长、副主任)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条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打印三份,成绩单每页均须阅卷教师和系主任审核签字,一份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其余两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其中一份成绩单连同学生原始成绩依据、试卷分析和试卷装订后,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表。成绩表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一条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根据课程内容及难易程度、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等因素客观反映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表述方式,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成绩绩点×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为: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绩绩点
|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绩绩点
|
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
| 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 及格折合为1.5绩点
|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 中等折合为2.5绩点
|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 良好折合为3.5绩点
|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 优秀折合为4.5绩点
|
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为总学分绩点。
学习成绩的优劣用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即
第三节 选课、补考与重修、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选课,且所选课程被确认后其考试成绩及学分方予承认。对于漏选或未选课程,其成绩及学分不予承认。
对于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选和退选。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重修。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缺课时数累计不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并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经任课教师允许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为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按挂科计。挂科课程可与低年级学生进行重修,重修不合格按挂科计,且重修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同一门课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并在考前告知任课教师。缓考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包含平时、期中、期末成绩)记载,如缓考不及格,须参加重修。期中考试、重修考试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对学习成绩优秀、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免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申请免修的学生可不随堂听课,但须完成该门课程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因教学计划变动、复学、转学、转专业所遗漏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
第四节 编年级与编班
第二十一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入学年份编入相应年级和专业班。学生应随本年级上课、考试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二十三条如学生在学习上有困难且所欠学分未达到降级标准,或应届毕业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无法按标准学制毕业,可提出降级申请。应届毕业生的降级申请须在毕业设计开始前提出,否则学校不予受理。对通过降级申请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累计挂科15学分以上的学生须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降级、转班由学校在每学年初统一组织、安排。降至下一年级的学生须额外缴纳一年学费。
第五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本校和现专业完成学业。如符合《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5〕80号)规定,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及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本科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专科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其相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资助和奖励政策;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细则》(校发〔2006〕178号)的有关规定;
(三)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复学学生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继续学业。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二)休学期满,学生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复学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视学生具体情况,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所缺课程应在适当期限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挂科25学分以上的或第二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二)本科生在八年内(含休学)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专科生在六年内(含休学)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学习期间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的或请假逾期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经同意,由学校出具相关手续并告知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于退学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本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一周内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应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提供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退学的学生,如累计挂科不超过30学分且未受过降级及以上处理,或累计两次达到降级标准(降级标准为累计挂科大于15学分小于20学分),经家长同意后,可提出试读申请,由学院对其做出综合鉴定,对于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缴纳一年试读费降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学习成绩全部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恢复学籍。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自每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班长每周五将本班考勤情况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定期将考勤及处理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考勤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公益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如因故不能出勤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且不超过40学时,或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且不超过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且不超过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一日内由辅导员批准;病假在两周内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病假超过两周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因特殊情况请事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其理由的材料,一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内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一周及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请事假或病假均须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批准,校外教学活动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将请假审批材料交所在学院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请假被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准假通知报告辅导员和班长。请假期满后,学生要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如期满不能按时返校上课,需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节假日期间离开哈市须向辅导员报告。学生节假日回家须于假期结束的当天晚八点前返校。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本科生在八年内、专科生在六年内(含休学时间)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以学年为单位:
(一)按规定提前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
(二)申请提前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
准予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可提前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重修或参加相应班级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对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参见《哈尔滨理工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暂行规定》(校发〔2008〕123号)。
第五十条 本章规定内容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三章 关于维护校园秩序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治安、防火、防盗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管理制度,为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学生评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办法》、《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和参加团体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印刷出版各种刊物,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组织出版各种刊物要经校团委审核,报宣传统战部批准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经学校同意,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哈尔滨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
第四章 关于学生奖励的规定
第六十条学校每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受表彰奖励个人和集体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六十三条学校表彰奖励决定记入受表彰奖励学生档案。
第五章 关于学生课外活动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时代特征、学校特色和思想性、娱乐性的统一,要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六条校外个人或团体进校开展学生活动,须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七条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六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要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十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六章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注: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无其他违纪表现者,可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留校察看期内如再度出现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第七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标准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经教育不改,累计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纪律处分者。
第七十三条对违法并受到国家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和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对滋事、策划、打架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⑴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⑶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或参与打架者:
⑴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未伤人但产生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⑵ 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⑶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本人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罚。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器械种类和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唆使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到校外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因打斗造成物品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
第七十五条盗窃、骗取公私财物,视财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价值较大或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学校严禁酗酒、打麻将、赌博,一经发现给予违反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吸毒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学生成立社团组织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社团组织请校外人士来校做报告或演讲,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不包括第八十条):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
第八十三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违反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同时将处分文件送至教务处和学生处。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二)其他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1)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2)学生一次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后,按处分权限下达处分决定。
(三)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
(四)学生处将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请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受理部门及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最终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及工作程序
3.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附件1
哈尔滨理工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 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成 员:学生工作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研究生学院常务副院长 团委书记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 保卫处处长
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后勤集团总经理
法律顾问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兼)
附件2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工作职能及工作程序
1.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审核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是否有效。
3.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原受理部门和申诉人。
4.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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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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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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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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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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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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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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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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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事实: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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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处
理
意
见
| 处分依据及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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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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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处
意
见
|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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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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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