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工作发展,保障学校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承担科技项目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协调有关事宜,进行宏观管理。各学院配合科技处做好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项目组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结题鉴定及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科技项目包括:
(一)学校教师承担的列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给学校教师的科技项目;
(三)学校教师承担的其它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请者学术思想新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研究现状,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意义和目的,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立论依据正确、充分。
第六条 学校鼓励项目申请者校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报,以承担更多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在科技处、学院的指导下,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学院和科技处审查后,由科技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立项。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等须交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入计划财务处后,由科技处开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启用通知单”,列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与发展项目经费使用手册”。
第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按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末,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二份)报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不得擅自修改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研发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项目组对研发内容所做的任何变更,均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学院同意和科技处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离退病休、调离、攻读学位或长期进修、学习等原因不能行使其职责或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具体原因,经项目负责人及新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行使其职责时,原则上应由项目第一参加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第一参加人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可由学院负责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协商选定新任项目负责人,经科技处同意后,项目组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履行变更手续,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撰写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预审。科技处按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中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后,科技处将结题验收结果送交学校档案馆登记归档。
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合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订立。其中,属于技术合同的,应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所有条款须详细填写,学院负责人初审后,报科技处审查、签字并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后,须交科技处(一式三份)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在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统一登记备案,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经费拨入计划财务处后,由科技处开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启用凭证”,列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同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妥善处理与项目委托方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全面了解本单位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在时间、人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定期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科技处应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项目按要求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科技处汇报,由学院和科技处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如因汇报不及时或隐瞒问题而造成损害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等方式结题。如采取成果鉴定方式结题,项目组应与科技处确定有关事宜;如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应由项目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项目奖励是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立项的科技项目,奖励对象为正式在编在岗教师,奖励依据为计划任务书及执行年限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合同及到款额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未明确我校为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不享受学校的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奖励额度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校发〔2013〕16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非不可抗力而造成科技计划项目不能按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接受相应处罚:
(一)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由于客观原因未完成全部任务和目标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做出收缴剩余科研经费、终止或撤项处理。
(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主要任务和目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将追缴全部科研经费,并向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撤项处理。
(三)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按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科技项目,委托方追究责任时,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侵犯学校经济技术权益、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由个人承担经济及其它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