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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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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5:5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和其他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拨入计划财务处的科技项目经费;

(二)拨入学校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财务部门的科技项目经费;

(三)主管部门拨入计划财务处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建设经费;

(四)主管部门拨入计划财务处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

(五)主管部门拨入计划财务处的学科建设经费;

(六)各学院的科技贷款、自筹科技经费、外资科技经费、科研编制人员工资;

(七)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科技项目、科技平台、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匹配的经费;

(八)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对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投入的人员津贴;

(九)学校教职工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牵头参与的科技活动所支配的科技经费。

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等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校匹配和学校科技人员津贴等经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技项目经费和本条中第(六)和第(九)项科技经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拨入计划财务处的科技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拨入学校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财务部门的科技经费由各公司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进行宏观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入计划财务处后,学校提取实际拨入项目经费额的3%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其中,70%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30%转入学院科研留成账户,用于学院科技活动的开展。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分配和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等形式被确认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组支配,在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拨入计划财务处后,学校提取实际拨入项目经费额的3%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其中,70%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30%转入学院科研留成账户,用于学院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组在完成合同书规定工作和指标后,项目结余资金继续由项目组支配,在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

第九条 科技贷款、匹配经费和自筹经费学校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拨入计划财务处后,由科技处登记编号,开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经费到款启用通知单”,通知有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领取“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与发展项目经费使用手册”,并在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规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可以用作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仪器设备费等直接费用的支出,以及科研绩效、科研发展业务费等间接费用的支出。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在确保完成合同规定研发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额度支取奖酬金。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和批准文件中凡规定有偿使用的经费,项目组须与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全额还款计划合同后方可使用。项目组要按签订的还款计划合同还款,有关学院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校发〔2015〕105号)执行。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调整或冻结有关科技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向税务部门上缴的税金须由项目组负担,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后,方可按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经费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监督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协调,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监督工作内容包括:科技项目经费按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科技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科技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科技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台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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