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刊出版管理,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提高期刊质量,提升期刊在国内外期刊界、学术界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力,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期刊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宣传部、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期刊编辑部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社(以下简称期刊社)设在科技处,期刊社下设期刊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主办期刊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以期刊社为主体成立出版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
第四条 期刊设立编委会,对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五条 编辑部为期刊工作的主体,设在二级单位,负责期刊的采编、出版、宣传、发展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全校期刊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发展决策、岗位聘任、期刊编辑部考核及工作协调等。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二)遇到重要事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时,可采取文件传阅等方式,由委员进行议事、决议。传阅文件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所作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
第三章 期刊社
第八条 期刊社主要职责:
(一)协助管理委员会,组织期刊管理会议,组织出版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期刊管理的指示;
(二)管理、监督期刊的建设与运行过程相关事务;
(三)建立数字化采编工作平台与传播载体,规范编辑出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传播能力;
(四)组织各期刊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年检、自检、社会效益评价与评奖等工作。
第四章 期刊编委会
第九条 编委会人员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性与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学术期刊编委要从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国内享有声望或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热心学术期刊工作的学科专家中遴选。
第十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编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期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审议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以及年度编辑出版计划;
(三)根据各学科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指导;
(四)定期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编委提出的问题,审查、评议期刊质量,对办刊工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编委按照学科或研究专长参与编辑部的选题策划、荐稿及审稿工作。
第十二条 编委主要职责:
(一)了解其所在学科及专业科研最新动向,积极向编辑部建言献策;
(二)积极推荐有学术发现和创新的稿件;
(三)为期刊专栏、专题策划以及组稿、约稿和审稿等提供信息、知识和智力支持;
(四)听取、收集读者和作者对期刊及编辑部的意见,及时与编辑部沟通,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章 期刊编辑部
第十三条 编辑部设主编1名,主任1名,编辑若干名。
(一)主编的条件为:政治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需要可设置副主编、执行主编等,协助主编工作;
(二)编辑部主任为期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院长或副院长、处长或副处长),根据需要,可设置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三)编辑队伍可采取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组成,学校视情况为期刊配置专职编辑。
第十四条 编辑部主要职责:
(一)按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法规及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规范,确保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在不断提高期刊水平、保证期刊质量的前提下,强化经营意识,通过扩大发行、组织学术活动等方式和措施,扩大期刊影响力,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强化编辑队伍建设,大力打造具有较高学术视野的编辑人才,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
(三)提高管理水平,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调动出版人员的积极性;
(四)定期落实编委会遴选与换届,充分调动编委积极性。编委会每届四年,编委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主编主要职责:
(一)主持期刊编辑工作,贯彻办刊方针,把握正确办刊方向;
(二)了解国内外学术研究或文化传播的新动向、新趋势,立足学校的学科优势,主持制定期刊选题规划、栏目设置和组稿、发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稿件评审,做好复审、终审工作,把好稿件质量关;
(四)与编委会成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与沟通,听取编委意见和建议;加强办刊团队建设,不断提高期刊质量,提高办刊效益。
第十六条 编辑部主任主要职责:
(一)主持编辑部日常业务工作和行政性事务,编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上报材料等;
(二)协助主编制定选题计划,掌握出版方向;组织协调专兼职编辑人员按照分工开展稿件初审、送审、编辑、校对等工作,并对工作流程进行监管;
(三)加强与学校期刊管理部门和省出版发行部门的工作沟通,做好期刊前后期工作的衔接;
(四)协助主编做好编辑部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进修等工作;
(五)每年进行自检自评,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编辑主要职责:
(一)负责稿件初审、送审及编辑、校对等工作,并负责相应栏目的约稿、组稿工作;
(二)积极参加有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及时了解相关科研动态及学术出版信息,向编辑部提出相关领域的选题计划和组稿方案;
(三)负责与相关编委的工作联系;轮流担任期刊的执行编辑;
(四)完成编辑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期刊出版及相关工作管理的正规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各编辑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期刊稿件审理制度;
(二)期刊“三审三校”工作制度;
(三)期刊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四)期刊稿件录用通知单管理制度;
(五)期刊录用论文署名变更管理办法;
(六)期刊论文发表费免收及奖励制度;
(七)期刊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八)编辑岗位任用考核制度;
(九)期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十)编辑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
(十一)部门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十二)部门印章管理制度;
(十三)部门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十四)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部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期刊编辑部相应管理部门将期刊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期刊工作的领导。期刊所在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期刊编辑部汇报,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检查期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提升办刊质量。
第二十条 期刊编辑部所在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积极与相关部门和行业沟通,严把稿源质量,提高期刊水平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期刊编辑部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事故,或对于办刊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并经查实,以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无明显改善者,管理委员会将追究相关期刊编辑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各期刊编辑部编制内在岗人员的工资发放。期刊编辑部自收经费主要用于期刊的出版、发行和日常管理,结余经费可按学校相应政策对编辑部编制内在岗人员发放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期刊编辑部的运营载体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出版有限公司,其经费使用流程按照该公司的母公司哈尔滨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