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构建教育评价新体系,营造教育工作新生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估和提供咨询。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方针,“以人为本,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教学相长,提高质量”的原则,“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落实贯彻“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教学理念,重点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效,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20名左右。
第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位授予层次和学科专业门类等分若干督导组实施分类督导,由组长领导本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学院(部)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检查和督导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聘 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20年以上,教学管理和研究生指导经验丰富、水平较高;具有先进的高等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规律,掌握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身体条件能够满足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要求,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竞赛和教学成果获奖者优先;
(四)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委员根据身体和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
(五)委员聘任坚持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校内校外人员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组织遴选和聘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二)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现状和动态,将其先进理念和经验引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完善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言献策;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对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实地督查: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检查教学秩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教育教学情况分析总结会,反馈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学生了解情况或征求意见建议;
(四)查阅资料:收集、查阅有关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卷答卷等;
(五)撰写报告: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报告,形成教育督导简报。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咨询指导、考核评估等,督查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情况,课程安排与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成效,课程教学、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情况,检查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试卷及论文等教学材料,并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一)随堂听课:了解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检查教师的教学文件、态度、内容、能力、方法、手段和效果,检查课堂秩序、学生出勤、学习状态、学习成效等,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实验督导:了解实验教学目标,检查实验内容设计、现场组织、教师指导、学生操作、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文件准备等;检查实验报告内容、评阅、管理存档等,对报告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三)试卷检查:了解课程考核如何体现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检查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的评定依据;检查试题内容如何支撑考核目标,命题的规范性、挑战度、重复度等;检查试卷评阅的规范性、成绩评定的精确性、成绩分析的有效性、成绩录入的准确性、管理存档的完备性等;
(四)实习检查:了解实习的目标、内容设计、实施途径、组织管理等情况;检查学生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评价反馈;检查实习报告的规范性、评阅及管理存档,评价实习报告水平及实施成效;
(五)课程设计检查:了解课程设计的目标,检查课程设计的内容安排、组织管理、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情况等;评价课程设计报告的规范性、学术水平及实施成效;
(六)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检查:检查选题、开题、中检、结题、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安排、管理要求、导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等情况;检查过程管理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论文选题的有效性、结构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价的有效性,评价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评估毕业设计的实施成效;
(七)教师考评和指导:新聘教师教学能力考核,新教师备课检查和指导,新教师试讲考核,评奖评优评职教师的评价,教学竞赛教师的指导等;
(八)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检查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的课程教学、报告讲座及相关实践活动,评价其实施成效;
(九)教学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学校及院系专业的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资源条件、经费、制度、教学管理、教学秩序、质量文化建设等;
(十)学生管理工作检查:调查了解学生课内外学习习惯、学风、班风、寝风、考风、考纪等,评价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成效;
(十一)教学基础设施检查:检查教室中的教学家具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是否存在问题等。
第十三条 委员会通过听课与检查的方式,完成具体督导任务:
(一)学期初制定督导计划,学期末撰写报告;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等;
(二)听课采取随机或课前通知的方式,随堂听课由专家自行安排,考核性听课要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听课;
(三)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可分督导组进行;
(四)督导时佩带证件,做好相关记录,重视与教师和学生等的及时沟通和探讨;
(五)认真评价有关内容,填写督导评价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和材料归档。
第五章 要 求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要时刻关注教师是否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否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了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是否采取了新的教学模式。要坚持学习调研,掌握教与学状态,了解师生诉求;要及时参加有关会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传播先进理念,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关。
第十五条 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分委会要围绕教学实施和改进、教师成长和发展、学生培养和考评来开展,要制定督导实施细则,按学期做好督导计划,起草并发布总结报告,保证教与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督导要与学院(部)督导分工协作。校督导从宏观入手,实施重点抽查,保证重要教学环节的质量,学院(部)督导从细节抓起,实施全面检查,保证所有教学环节的质量。校督导侧重结果检查,注重水平评价,学院(部)督导侧重过程管理,保证学术规范。校督导侧重对教师的督促评价,学院(部)督导侧重对教师的指导帮扶。
第十七条 学期初,根据学校重点工作确定工作安排,突出重点督导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第十八条 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8学时,听课评课过程中,须遵守授课作息时间,尊重教师劳动;认真填写评价表,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改善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应支持配合督导工作,回答有关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发现问题应积极整改,保证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加强与学院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学院督导工作,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每学期同有关学院举行1~2次座谈;加强校际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条件和经费,安排培训和交流,发放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校发〔2014〕128号)、《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试行)》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校发〔20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