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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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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7:38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构建教育评价新体系,营造教育工作新生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估和提供咨询。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方针,“以人为本,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教学相长,提高质量的原则,“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落实贯彻“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教学理念,重点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效,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20左右。

   第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位授予层次和学科专业门类等分若干督导组实施分类督导,由组长领导本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学院(部)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检查督导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20年以上,教学管理和研究生指导经验丰富水平较高;具有先进的高等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规律,掌握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身体条件能够满足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要求,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竞赛和教学成果获奖者优先;

   (四)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委员根据身体和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

   (五)委员聘任坚持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校内校外人员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组织遴选和聘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二)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现状和动态,将其先进理念和经验引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完善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言献策;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对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实地督查: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检查教学秩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教育教学情况分析总结会,反馈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学生了解情况或征求意见建议;

   (四)查阅资料:收集、查阅有关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卷答卷等;

   (五)撰写报告: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报告,形成教育督导简报。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各环节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咨询指导、考核评估等,督查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情况课程安排与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成效,课程教学、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情况检查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试卷及论文等教学材料,并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一)随堂听课:了解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检查教师的教学文件、态度、内容、能力、方法、手段和效果,检查课堂秩序、学生出勤、学习状态、学习成效等,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实验督导:了解实验教学目标,检查实验内容设计、现场组织、教师指导、学生操作、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文件准备等;检查实验报告内容、评阅、管理存档等,对报告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

   (三)试卷检查:了解课程考核如何体现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检查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的评定依据;检查试题内容如何支撑考核目标,命题的规范性、挑战度、重复度等;检查试卷评阅的规范性、成绩评定的精确性、成绩分析的有效性、成绩录入的准确性、管理存档的完备性等;

   (四)实习检查:了解实习的目标、内容设计、实施途径、组织管理等情况;检查学生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评价反馈;检查实习报告的规范性、评阅及管理存档,评价实习报告水平及实施成效;

   (五)课程设计检查:了解课程设计的目标,检查课程设计的内容安排、组织管理、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情况等;评价课程设计报告的规范性、学术水平及实施成效;

   (六)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检查:检查选题、开题、中检、结题、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安排、管理要求、导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等情况;检查过程管理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论文选题的有效性、结构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价的有效性,评价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评估毕业设计的实施成效;

   (七)教师考评和指导:新聘教师教学能力考核,新教师备课检查和指导,新教师试讲考核,评奖评优评职教师的评价,教学竞赛教师的指导等;

   (八)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检查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的课程教学、报告讲座及相关实践活动,评价其实施成效;

   (九)教学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学校及院系专业的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资源条件、经费、制度、教学管理、教学秩序、质量文化建设等;

   (十)学生管理工作检查:调查了解学生课内外学习习惯、学风、班风、寝风、考风、考纪等,评价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成效;

   (十一)教学基础设施检查:检查教室中的教学家具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是否存在问题等。

   第十三条 委员会通过听课与检查的方式,完成具体督导任务

   (一)学期初制定督导计划,学期末撰写报告;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等;

   (二)听课采取随机或课前通知的方式,随堂听课由专家自行安排,考核性听课要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听课;

   (三)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可分督导组进行;

   (四)督导时佩带证件,做好相关记录,重视与教师和学生等的及时沟通和探讨;

   (五)认真评价有关内容,填写督导评价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和材料归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要时刻关注教师是否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否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了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是否采取了新的教学模式。要坚持学习调研,掌握教与学状态,了解师生诉求;要及时参加有关会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传播先进理念,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关。

   第十五条 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分委会要围绕教学实施和改进、教师成长和发展、学生培养和考评来开展,要制定督导实施细则,按学期做好督导计划,起草并发布总结报告,保证教与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督导要与学院(部)督导分工协作。校督导从宏观入手,实施重点抽查,保证重要教学环节的质量,学院(部)督导从细节抓起,实施全面检查,保证所有教学环节的质量。校督导侧重结果检查,注重水平评价,学院(部)督导侧重过程管理,保证学术规范。校督导侧重对教师的督促评价,学院(部)督导侧重对教师的指导帮扶。

   第十七条 学期初,根据学校重点工作确定工作安排,突出重点督导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第十八条 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8学时,听课评课过程中,须遵守授课作息时间,尊重教师劳动;认真填写评价表,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改善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应支持配合督导工作,回答有关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发现问题应积极整改,保证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加强与学院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学院督导工作,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每学期同有关学院举行12次座谈;加强校际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条件和经费,安排培训和交流,发放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校发〔2014128)、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试行)》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校发〔20094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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