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者假满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到培养单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报研究生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审核,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管理规定》(政研字〔2021〕10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为研究生建立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研究生的学业成绩,为研究生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发〔2019〕32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培养方案修订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管理规定》(政研字〔2021〕10号)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术型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科(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规定学制最后一年的;
(二)二次申请转学科(专业)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处于休学(休学创业和入伍除外)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转入学科、培养单位考核,考核要求按照转入学科、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面试要求执行,并对培养计划的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办理转学科(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规定学制最后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学科(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出具同意转学公函。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提供个人转学申请,提供学业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公函等。我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拟转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转入培养单位会议讨论,认为符合本专业培养要求且培养单位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我校开具接收函。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期(创业、支教、留学研究生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入境学习申请休学除外)。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学的;
(二)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2个月的;
(三)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因创业、支教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
(五)留学研究生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入境学习的;
(六)经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休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经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等材料并经校医院审核;因出国休学的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创业(定向就业的除外)、支教需要申请休学的,允许在学制内申请一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休学时间最多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入境学习申请休学的,最长休学时间依疫情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节 学业预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实施学业预警:
(一)第一学年已修课程累计不及格6学分以上的;
(二)开题报告未通过的;
(三)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四)达到学制年限未毕业的。
第三十一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导师应与被预警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并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被预警的,可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因开题报告未通过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被预警的,可申请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第二次开题或中期考核,未申请二次开题或中期考核的,须提交延期毕业申请;达到学制年限未毕业被预警的,须提交延期毕业申请。
延期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每次申请延期期限为1年,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奖学金等相关待遇。
第六节 退学与分流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被预警且未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第二学年结束课程累计不及格2学分以上的;
(二)因开题未通过且未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第二次开题未通过的;
(三)因中期考核未通过且未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假期期满逾期两周仍未返校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派遣的,回已有毕业学历获得院校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符合硕士学位培养标准的,本人可提交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一)满足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退学条件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
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申请最晚于博士第五学年开始前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办理转为硕士生培养手续,并一次性返还已享受的博士入学奖学金。转为硕士培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执行。
第七节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其中法律(法学)和翻译硕士学制2年;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其中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学制4年。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4年,其中法律(法学)和翻译硕士3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6年。
第三十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有关规定》(政研字〔2008〕5号)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制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由学校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制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成绩合格,但其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结业研究生,在毕业或结业1年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答辩,逾期不再受理。答辩通过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放相应证书,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的,学校出具退学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优秀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评选国家奖学金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应表彰和奖励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研究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疫情防控规定、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发〔2019〕36号),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标准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设置6个月处分期限,记过、留校察看设置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按学校规定程序归入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18〕56号))执行。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指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其他年级在校研究生沿用《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8〕130号),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八节内容其他年级在校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