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下开展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简章等材料由学校统一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校根据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报名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负责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对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省级招生部门当年的具体要求,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如有调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传递、泄露考生资料等信息。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三联单存档。
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重大情况,继续教育学院应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